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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治贪的举措

 李灏 2013-11-16

 

 
 
雍正治贪的举措 - 痴心小妹 - 痴心小妹博客

 
 
雍正治贪有一整套举措。
 
一是清查亏空。雍正即位前,内阁草拟登基恩诏,按惯例开列豁免官员亏空一条,被雍正坚决堵住。他即位刚一个月,就向户部下发了全面清查钱粮的诏令;翌年正月十四日,发出在中央设立会考府(专司审核各部院开销的机构)的上谕,由怡亲王允祥、舅舅隆科多、大学士白潢、尚书朱轼会同办理。他对允祥说:“尔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亲自查出。”在雍正的严厉督查下,清理亏空、惩办贪官的工作迅速地、大规模地开展起来。

二是耗羡归公。耗,是正税以外的附加税。这种火耗朝廷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默许。火耗不上交,为地方官员私用,结果这种火耗越征越多,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达到80%左右,不但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且成为官吏们半合法的腐败收入。雍正深知其弊,他在即位之初即发动廷臣和地方官员讨论耗羡(实际损耗的剩余部分)提解和归公问题,后来见双方争执不下,就于雍正二年七月初八日作出了耗羡归公的规定。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耗羡归公政策的实行,不但断了地方官半明半暗的财路,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各省火耗率普遍降低,特别是河南、山东的火耗率分别降低到13%、18%,不足原来的1/6、1/4。

三是取缔规礼。雍正即位前和即位之初,地方官必须按规定向上司馈送礼金,问题极其严重。雍正元年(1723年),山东巡抚黄炳报告他所主管的衙门,以前每年收规礼银达11万两,规礼不除,吏治难清。雍正元年发出上谕,禁止钦差接受地方官馈赠,督抚也不得以此向州县摊派。对于贪恋规礼的官员,一经发觉,就严加处理。巡察御史博济、山东巡抚黄炳及博尔多、余甸等都受到严厉处置。同时,雍正还加强对中央官员的约束,清理和取缔“部费”(相当于回扣)。取缔规礼成为一场严厉的反贪斗争。

四是发银养廉。清朝实行低俸禄制度,雍正即位初时国家岁入约为四千万两,而王公百官的俸禄不及一百万两。作为封疆大吏的总督年俸只有一百八十两,至于县令以下官员那就更少了,仅仅四十两、三十两左右,不但无法开支请办公人员等费用,连自身生计也难以维持。于是雍正下诏从耗羡中取出一部分设立“养廉银”,让官吏们生活上过得去,不去作非分之想。从总督到州县官,根据官职不同和办事需要,养廉银从上万两到一千两不等;对于京官,除了正俸外,发放“恩俸”(实际上就是加薪),使官员们得以脱离非法敛财(许多为生计所迫)的恶性循环,享受合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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