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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沩江学者 2013-11-16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索引号:01341316-2/101130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3-09-13 10:43   (点击: 19)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

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件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表明,法治能力将成为检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重要论述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上,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这将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领导干部推进法治的工作体系。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法治意味着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以避免非理性的误区。法治不仅要求依法而治,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理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思维是社会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和社会,执政行为才会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从依法办事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境界。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校正社会观念。运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领导干部只有掌握法律理论、树立法律意识、熟知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实行人治的最大弊端就是把国家安危维系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最终只能造就人亡政息、社会动荡。单纯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稳定往往适得其反。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要推动良法善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重要前提。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诸多矛盾是由利益诉求引发的,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必须要运用法律手段理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冲突在积累爆发之前就得到有效化解。通过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促进对抗性矛盾向非对抗性矛盾转化。

三、我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量大面广,触点多、融点低的特点,特别是医疗卫生、消费纠纷、拆迁补偿等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多发,处置不好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难度也在不断加大。面对这样的形势,灞桥区司法局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指导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及有关部门在我区打造了“358”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

(一)密织网络消除调解盲区

当前社会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积极应对、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和谐进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和重要使命。近年来,灞桥区司法局全力打造“358”大调解工作体系, 逐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格局。按照“强基层、抓规范、保稳定、促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六统一”的建设标准,形成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小区)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组织,在全区街道、村(社区)共建了269个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小区)调解小组974个,构建了“全方位覆盖、立体式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防体系,为人民调解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整合资源扩大调解覆盖面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灞桥区司法局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畅通调解渠道,组建了消费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教育系统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环境卫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八大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做到了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调解,便捷、高效地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

    (三)落实待遇增强工作动力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作为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其扎根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工作的优势是其他部门无法代替的。长期以来,由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职能作用的发挥。为切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灞桥区出台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打破了人民调解员几十年来的“零报酬”工作模式。按照30元、50元、80元的标准,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1件简单纠纷补贴30元;调解成功1件复杂民间纠纷补贴50元;调解成功1件疑难、群体性纠纷补贴80元。该补贴办法的出台,为促进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四)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我区2300余名基层人民调解员除村委会干部外,其余均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农民、群众,队伍整体呈现文化素质偏低、综合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特点。为切实将这支队伍管好、建设好、发挥其最大职能作用,以建设“管得住、听指挥、能干事、负责任”的“十二字”人民调解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督导。利用基层换届时机,做好了全区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同时聘请专家对新任的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通过培训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放上岗证。同时,采取不定时、不提前通知的方式,深入街道、村(社区)进行抽查,但凡发现不合格或虚假卷宗,均按照相关规定扣减相关补助或补贴。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了人民调解队伍形象和案件质量“双提升”。

四、当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是司法局的下设机构,但受街道办人员不足的限制,在业务上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邪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委会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很难做到专人专用。

二)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虽然近年来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仍需提高。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仍存在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情况,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

五、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358调解模式,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 

(三)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在全区试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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