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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遗嘱”有效吗

 神州国土 2013-11-27
“新型网络遗嘱”有效吗

  林靖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交流沟通,表达甚至订立自己的遗嘱处理遗产。然而,这些“新型网络遗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究竟是否有效?继承人又能否顺利继承遗产?

  

  故事

  赵先生是一位从美国归来的老华侨。回国不久,在一次例行体检中,他被查出罹患癌症。老伴早已去世,赵先生想到已成年的两子一女继承遗产的问题,于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的老朋友汤先生写了一份“遗嘱”,请求汤先生在他去世之后,替他分割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

  在赵先生去世后,汤先生拿出了这份“遗嘱”,并且列出一份遗产分割的协议。协议中,赵先生的房子被分给了家境并不宽裕的女儿赵小敏(化名)。但是,这样的分割方式并没有被赵先生的两个儿子所认同。他们认为,父亲生前发送给汤先生的“电邮遗嘱”不能算数;遗产究竟要如何分割,也不能由汤先生说了算。

  近日,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以遗嘱无效、赵小敏不能继承房屋为由,将自己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并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赵小敏提交了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的电子邮件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与姐姐赵小敏达成了和解,尊重父亲的临终遗愿,由汤先生帮他们分割了财产。

  

  分析

  不属规定遗嘱形式 不被《继承法》确认

  类似于赵先生发给汤先生这样的“新型网络遗嘱”,在当今生活当中已经颇为普遍。然而,像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这些网络交流通讯工具,究竟能不能作为遗嘱的载体呢?

  相关律师认为,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比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五种遗嘱具有稳定且不容易被篡改的属性,能够客观且真实地反映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成为遗嘱的有效形式。

  相关律师表示,法定的五种遗嘱方式,要么有被继承人本人的亲笔签名,要么有本人的真实录音或者有见证人在场作证,被篡改、被模仿的难度比“网络遗嘱”更大,即使有争议,也更加容易鉴定真伪。而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较难考证。这些新型“遗嘱”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盗号、篡改等情形。此时在网络上订立的“遗嘱”内容就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新型网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律师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通过网络载体所订立的遗嘱,其本身形式上不属于以上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从法定遗嘱要件的角度来说,目前出现的“新型网络遗嘱”不可能被《继承法》所确认。

  

  支招

  通过网络证据保全解决问题

  

  据了解,如今一些诉讼当事人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能否作为遗嘱纠纷案件的证据,来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相关律师认为,“网络遗嘱”作为证据的合法性,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其形式上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其二,收集途径是否符合程序。而这两个问题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就可以解决。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想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的内容来证明“遗嘱”有效,还是想作为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情况,即使到公证处作证据保全,也只能证明相关财产的继承信息客观存在。

  所以,“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是其能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的关键。针对上述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法庭上,这些证据能不能被法官采信,就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再提交相关的佐证加以证明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鉴定结论,认定“网络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同样,当事人也可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能够证明这份来自网络通讯工具上的遗嘱真实有效,那么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所以,如果网络“遗嘱”符合证据认定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性,便也可作为证据,在庭审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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