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报道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业内称为“9号文”)已成形,并于11月上报银监会决策层,有望在近期获批,并于2014年2月开始执行。 此前银监会出台8号文打击指向的银行理财因不在表内无法有效监管,属于影子银行体系,政策意图非常好。可惜的是,聪明的银行从业人员很快用属于表内的同业业务资金对接上非标资产,替代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功效,催动同业业务近期野蛮生存,这几乎完全消减了8号文的监管效果。 报道称,这一国内首份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指导办法,便是银监会继3月就规范银行理财非标业务发行8号文后,针对银行 “类信贷业务”的新一轮监管反制,意在促使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去杠杆、斩断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扩张冲动。 《办法》除了对合同签订、业务期限、会计核算等方面做系统规定,还明确叫停诸多灰色操作手法:比如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分析称,目前,同业业务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高达12%,“9号文”如果降临,可能造成较大冲击,进而或许会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制订。 9号文的针对性管理措施: 1.利器之一:《办法》除了对合同签订、业务期限、会计核算等方面做系统规定,还明确叫停诸多灰色操作手法:比如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2.利器之二:对于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提出了“业务期限”、“集中度管理”的量化标准,并要求商业银行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 3.利器之三:《办法》禁止两家银行之间直接互相接盘信贷业务,将信贷业务化装为“同业资产”。《办法》同时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融资业务时,接受或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并要求还原“类信贷业务”,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真实风险。其中,明确指出“同业代付”业务中的委托银行要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另外,“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相当于叫停过了此前常见的“三方协议”, 4.利器之四:针对各家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管理、流程任意性较大的现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5.利器之五:《办法》还对同业融资业务提出了资本占用和拨备的计提要求,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该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是并没有明确计提的比例。 6.利器之六: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集中度管理,银监会列出了三项具体比例。《办法》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7.最狠利器: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这被业内人士称为最狠一招,这几乎杜绝了同业表外的可能性。 而上述9号文的狠招都意规范同业业务,但市场如何在生存中寻找到新的缝隙,9号文执行一段时间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利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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