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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法制之父沈家本纪念银章

 昵称9993427 2013-12-01

 中国近现代法制之父沈家本纪念银章

                          薄家景

   

    我的收藏品中有一枚沈家本纪念银章,我十分珍爱。每次观赏,对沈家本先生的敬仰之情便油然而生。

沈家本1840 -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出生于浙江省归安县(即今湖州市)的一个书香家。光绪九年(1883)中进士,历任刑部郎中、天津知府保定知府直隶按察使法部大臣、大理院正卿、资政院副总裁。 光绪二十七年出任刑部右侍郎主持部务。次年春,光绪参照西法律修订清朝既有法律,沈家本出面负责具体的策划实施。此后的10年里,沈家本先后主持修订了十余部新法草案。经过艰苦的努力及与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坚持以三纲五常为修法准则的礼教派的顽强斗争,一部中西融合的“大清新刑律” 终于诞生。虽然其中有许多忍痛的妥协 ,但终究是吸收了西方的先进法律文本打响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炮,推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同时他还创建主持京师法律学堂、法政研究所,出任北京法学会首任会长,制定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大清商律》、《大清破产律》等一大批具有近代法律特征的法律,;他主张司法独立、废除酷刑、禁止刑讯逼供、改良监狱、废止买卖人口和奴婢制度、在法律面前满汉平等、建立律师辩护制和陪审制等等。

晚年他辞职回家,并谢绝了时任大总统袁世凯请他担任司法部长的邀请,竭尽全力对自己法学思想进行系统整理和总结。他留给后世丰富厚重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等。

    我国当代著名法律学者苏亦工:“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体制前民国时代的法律体制,从宏观上看基本上仍维持在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所奠定的大框架之内。 

    由于沈家本先生在我国近现代法制大业中的拓荒者和奠基者地位,我们说他是中国近现代法制之父,那是当之无愧的。

 

    2003年是沈家本先生逝世90周年,本着“传承文化,弘扬法治”的宗旨,中国政法大学与湖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沈家本与中国法制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在湖州隆重召开,国内外法律界专家学者、湖州当地党政领导、沈家本先生后人等二百人参加,这是当时中国法律界和湖州人民的一件盛事。为此,大会特制纯银纪念章以为留念。

纪念章直径40mm。重量纯银1盎司,正面图案主体为沈家本先生正面头像,神采奕奕,庄正睿智;背面图案主体是沈家本先生的一句关于法制建设的名言:“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此言足以千古流传。纪念章由我国权威造币机构——上海造币厂设计雕刻,刀法细腻,精美传神,限量铸造仅400枚。据我所知,这是我国近现代首枚为法律界人物铸造的纪念章,十分珍罕,极具收藏价值。

时光又过了十年,今年是沈家本先生逝世100周年,在网上我看到6月8日沈家本纪念馆开馆仪式在浙江省湖州市举行与会人员还祭扫了沈家本墓,纪念沈家本逝世100周年暨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讨会也在当日举行。在这之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共同整理的九百余万字《沈家本全集》(八卷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看到这些令人兴奋的的消息,我便又捧出这枚银光熠熠的纪念章默默敬赏,表达对这位法制巨人的敬佩与怀念,同时也祝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更好的为国家的和平安定、人民的自由幸福、亿万人强国之梦的实现保驾护航。

                                      薄家景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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