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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言语交际规范

 心雨室 2013-12-03
 

  法律文书的言语交际规范

 

本章要点: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规范问题,语汇的专业化、语言的理性化、书面话。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言语交际便是对语言的具体运用。

法律文书作为实用性很强的一种公文,有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从语言的运用、表达方式到结构布局等诸方面形成了自身鲜明的文体特点。本章主要介绍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规范问题。

 

第一节 语汇的专业化

 

语言文字运用到法律领域,具体化为法制的载体,它记载与认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法律文书体现出高度专业化色彩,这一点尤其明显地表现在语汇选用方面。

一、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法律文书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

我们可以把营造这种法律专业氛围的语汇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情节。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畴。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色彩的语汇。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例如:

例一,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 以供认。

例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  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例一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共包括两个句子,却运用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4次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用法言法语详细列举了具体证据,证明力较强,合乎法律规范。例二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其中出现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均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经常出现的语义单纯的词汇,集中运用到不起诉的理由部分,强化了论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使文书的表意科学化、严谨化。例三除了运用标准法律术语“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出现了“无视国法”、“动刀伤人”、“严重后果”、“依法惩处”等限选性语汇,它们以法律术语为核心,为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起到烘托、渲染等辅助作用,也正是它们的出现才足以说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但这些限选性一般语汇又不仅限于法律交际领域使用,在其他语言环境中亦可适用,所以它们是有条件的被收进法律文书中的,丰富、补充了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色彩。

二、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

法律文书写作中常常会碰到“阴私”与“隐私”、“检察”与“检查”这类语汇,它们在一般言语交际中表意相近,甚至可以混用,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却要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绝对不能替换。注意辨析它们的不同,是保证法律文书词汇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辨析时可以从词义的性质和范围上来进行,具体包括语义的轻重程度、范围大小、褒贬色彩、适应对象以及具体和概括之不同。例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等,这几组词语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又互相区别,“(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是文书理由部分在论证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时常用到的,但二者是有着语义轻重程度的差别。“严重”指行为的罪恶程度深,或社会危害性严重,相应的处刑也较重;“恶劣”偏重于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思想品质很坏,起点刑期相对不高,因而在刑事诉讼文书中这两个词语的运用应与案情相符。

“审判”和“判决”在语意上虽均指法院的司法职能,但前者所表范围较后者要广泛,既包括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处理又包括判决,“审判”则更具概括性,“判决”一词具体化含义明显。“诉讼”和“起诉”与此相同,可从范围大小、具体与概括角度划分。“隐私”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但不一定是坏事或违法的事,多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中性词语;“阴私”则指不可告人的坏事,多指男女关系或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用于刑事诉讼中,带有贬义色彩。可见“隐私”与“阴私”在适用对象和感情色彩上均有区别。“询问”与“讯问”在适用对象上各异,“讯问”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询问”则适用于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和缓。“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也在于适用对象之不同,前者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被提起诉讼的人,后者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的称谓,不能互相替代。

以上所举是法律文书中比较典型的几组近义词,实际上这类近义词现象还有很多,通过这些词汇之间细微的差别,体现了法律术语界限的分明和适用的单纯性,因此也才能够在言语表达中避免信息误差的出现,确保法律震慑犯罪,排解纠纷的权威性、庄重性。

语汇的专业化,可谓制作法律文书的第一规范,一旦偏离则将丧失法律文书的文体特点。

 

第二节 语言的理性化

 

法律文书语言的专业化即法言法语,为文书整体语言风格奠定了一种色彩鲜明的基调,它直接制约着语言运用的其他方面,文书语言的理性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

由于文书以记叙和认定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为目的,追求语言表达的精确、明白,所以侧重于运用消极修辞手法即所用的语言,就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非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以保持高度的客观性,体现其制作主体——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而非某一个人的作品或建议,它绝对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如果说文学作品中提倡作者个人风格争奇斗艳,那么法律文书这一实用性文体恰恰相反,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最限制个性发挥的文体。试看下面两例。

例一,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

例二,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A楼301室。

例一引自一篇法制报告文学《残酷的爱》。文中讲述了一个因恋爱不成,行凶杀人的案件,语言表述上具有较浓厚的文学形象性。文章开篇便对女主人公(被害人)做了形象性描绘,其中运用了三处比喻修辞手法,以及“亭亭玉立”、“白里透红”、“甜美的笑靥”等修饰性成分较多的文学语句,塑造出一个充满青春气息的美丽女子形象,流露出作者的褒爱之情,也为下文“她”的不幸遭遇起到反衬作用。例二引自一份民事判决书首部,介绍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同样是在写人,它则侧重于说明而非形象塑造,语言简明、朴实而理智,没有任何感人的修饰、描绘性语句,而更多的是限制性成分,更没有融入制作者的主观意向。一个是形象的文学语言,一个是客观冷静的公文性语言,显然风格迥异。

文学作品依形象思维运用语言,进行创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依循,思路如行云流水,无拘无束。为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目的,借助大量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法律文书要求依逻辑思维按一定的格式去制作,思路受固定结构的制约,力求语言精确明白,为此还常常用到大量的数字,以增强准确度。如有关赃物的数量、地理位置的描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鉴定等。而文学作品中是较少使用这类说明性数字的,以防造成抽象、枯燥的印象,破坏所描绘的艺术气氛。试看下面两例:

例三,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

例四,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

例三,是某公安局制作的有关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段,例四引自老舍的散文《济南的冬天》。这两段文字虽然都是描写环境,但在选词、用句以及修辞方式等方面却有极大差别。前者运用了数量词、方位词以及表示并列关系的句子,从大范围渐趋具体地交代清楚发案地点,以为进一步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后者运用了描写性状、色彩的词语以及祈使语气的句子和比喻修辞手法,有形有色促人联想,借景抒情,情景交融,极富感染力。

另外,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例如一份抗诉书中对原判决情况进行评析时写到:

“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其中“失当”、“欠妥”等语虽合语法要求,但不切实际情况,不合法律规定。因为需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失当”、“欠妥”之类的判决或裁定,可列入总结经验教训范围,勿需提起抗诉,所以应将“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改为“原判定性量刑均有错误”,语气庄重、肯定,态度明确,以示抗诉的合法合理。

  又如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节录)的写法也犯了类似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

  这段文字用了“何乐而不为?”“岂非美事!”这类带有商榷口气的问句、感叹句,有失语言的明确性,冲淡了判决书语言的理性色彩。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以论证的方式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承担的应承担多少,纠纷如何解决,分析应切中要害,以理服人,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该例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养父子关系,就应围绕该结论分析论证原、被告是非责任,如再以商榷之语劝导双方挽回裂痕,显然脱离该文书的宗旨,拖泥带水有失庄重。

  

第三节 语言的书面化

 

语言的风格类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语风格,另一种是书面语风格,前者特点是言语表达的强烈针对性、灵活性、多变性表现得极为突出,语句简短、松散,含有不准确、不规范或者多余的成分。随意性、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强,如公安机关的预审语言。后者因(制)作者单方进行,可以从容遣词造句,具有言语表达的严密完整性和系统连贯性,因而书卷气较重,用词注重规范,句式严密完整,强调表意的逻辑性。

法律文书除了笔录类文书中(如讯问笔录)有口语风格存在,其余如叙议类、表格类文书均保持书面语风格。

一、语汇的书面化

语汇是建构文章的基础材料,前面已从语义角度谈了文书中语汇的专业化色彩,这里就语汇的规范性看文书语言的书面化特点。

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语词汇,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方言、土语、俚俗语等在文学作品中可以帮助塑造人物形象,描绘典型环境,比如《红楼梦》中就巧妙地穿插了大量方言俗语,表现出作者驾驭民族语言的超凡能力。然而,俚俗语、方言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却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庄重性。如:

例一,王、张二人又在双港食品加工厂和双港农机站盗窃食油30余斤,以及废铅等物,由张、王二人亻表分。

例二,张、赵出来,在新工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恶念。

以上两例分别出自两份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例一中的“亻表分”意为“按份儿或按人分发”,例二中的“摆谈”与“交谈”同义,“玩耍”一词用来写成年人也多出现在方言中。这三个方言词夹杂在上下文中,与整体的书面语风格极不协调,有损文书的庄重格调。可将其分别改为“平分”、“交谈”和“散步”。

法律文书在排斥方言俗语的同时,却适当吸收了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例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五个单音节虚词,这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其改换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意义没有变,但缺乏单音节词的精炼、简洁,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近的紧凑程度。另外,例中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和双音节文言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的“其”等,简炼明确,周密严详,表现出一种庄重的严谨的风格。古汉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最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

例四,综上所述,张××,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触犯了……,特将本案移请审查,依法起诉。

这段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连续用了七处四字格结构(由四个音节组成)短语,音节整齐匀称,读来富有音乐性,表意言简意赅,节奏上铿锵有力,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句式的选择

言语交际中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来表达,但表达效果不同,那么可依表达需要选择结构形式。

汉语中可供选择的同义句式丰富多彩,如语序的常与变,形体的长与短,组织的松与紧,结构的整与散,语气的抑与扬等等,它们在表达重点、语意轻重、语气态度、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出同一结构不同的表达效果。

法律文书侧重于运用陈述句,目的在于严谨、客观地叙说案情;较少使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

从句式的结构上来看,法律文书侧重于使用散句,即那类结构上比较自由,不求相同或相似,没有特意安排的相同词语的一组组句子。散句长短不一,适应性较强,可用于表述各种内容。而整句由于结构上必须相同或相似,形式上求整齐匀称、长短划一,虽然有声音和谐,气势贯通之妙,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语意表达,多用在诗歌、散文中抒发强烈情感,因而法律文书中较少使用,只是在具有演说性质的公诉词中偶尔出现,以控诉犯罪,警醒世人。

从句式的长短上看,法律文书中常是长、短句并用。请看一份判决书的案由、案件来源部分。

例五,自诉人王××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侯××、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证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例由四个句子构成,前三句均为长句,第一句中“以……为由”这个介词结构做了长状语;第二句谓语“审理”之前也是个长状语;第三句主语为并列式结构。这些句子尽管形体较长,但是句中停顿较多,整体上长中有短,结构上疏密有致,读起来并不拗口,最后以短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收尾,简洁有力。一般来讲,长句这一组合形式形体较长,联合成分、修饰限制性词语较多,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表达上具有精确、明晰、周详的优势,便于郑重、庄严地表明主张、气势畅达。法律文书在交待案由、案件来源,议论说理,列举证据时多用长句。但长句较多时易形成沉闷、呆板的气氛,而短句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相对而言,短句形体小、词数少,结构简单,表达上生动活泼,明快有力,因此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多用短句。长短句交错出现,优势互补,极大地丰富了语言的表现力。

总之,不论是何种句式的选用,都应符合法律文书的文体特性,力求表意完整、严密周详、不生歧义。

上述规范源于法律实践,反之,又制约着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一旦偏离这些语用规范,法律文书便难于同其他文体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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