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中国税务报 近日,覃女士在购物积分抽奖中获4800元大奖,可领到手的奖金少了好几百元,商家告知是因为缴了税。“平时积分换礼就不缴税,怎么到年底抽奖时就要缴税呢?”覃女士一时想不通就拨通纳税服务热线询问此事。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那为何积分换礼不需要纳税呢?税务人员解释,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情形,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与抽奖所拿到的“偶然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偶然所得”,即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作者:果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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