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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都送车,可方案背后的涉税风险却不同

 松涛楼 2018-05-12

笔者走在大街上,随处可以看到房地产打的广告“买房送车”,仔细看,却发现送车方案却不同,有的是真送,有的是抽奖,上图


方案一:抽奖模式,买房不一定能中

方案二:买就送,真送


        买房都送车,可方案背后的涉税风险却不同:

        方案一中的抽奖模式,业主购房参加抽奖抽中该轿车,,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回题的通知》(国税涵【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以赠送轿车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锤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涉及的货物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呢?

        根据财税[2011]50号 第二款: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款: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本案例个人所得税为车辆外购价格×20%。


        方案二是真送,属于“买房就送”行为,则奖品不具有无偿性质。根据营政增政策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须视同销售,那么房地产企业“买房送家电”等营销方式同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要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同票》才能上牌,因此甲公司必须给赠送客户开具发票。最好的做法是将购房款分拆成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的成交金额为剔除车款后的金额)和车款,分别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发生的购车进项税额也能按规定抵扣。这样做有以下好处:

1、能避免和税局的争议;

2、能保障车辆正常上牌;

3、能在保障收入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少交土地增值税;

4、能让购房的客户少交契税。


        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款: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有没有第三种方案呢?在第二种模式基础上延伸,业主说我家有宝马有路虎,没地方停车,贵公司送的轿车就不要了,直接从房款中扣除,那么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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