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茶饮料标称“0卡路里”属于虚假表示吗? ( 案情: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茶饮料包装瓶正面突出标注“0卡路里”字样,包装瓶背面标注“100%茶叶自然抽出,绝不使用茶粉”等宣传语,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及碳水化合物、糖和钠标注为“0%”或“无”,配料包括“水、茉莉花茶或者其他茶类、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碳酸氢钠)”。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认为“0卡路里”代表该饮料不含任何热量。 分析: 能量是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当某营养成分含量低微,或其摄入量对人体营养健康的影响微不足道时,其含量应当标示为“ 1千卡路里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17千焦能量,相当于4.063千卡路里。因此,某食品能量小于等于17千焦时,其能量应标注为“ 茶叶中所含的有机化合物,主要有蛋白质、脂质、碳水化合物、氨基酸、生物碱、茶多酚、有机酸、色素、香气成分、维生素等。茶叶经过浸泡后,会生成蛋白质、氨基酸、生物碱、茶多酚、碳水化合物及糖类等营养物质。如果茶饮料确实是“100%茶叶自然抽出,绝不使用茶粉”,那么该工艺生产的茶饮料就应当含有蛋白质、脂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必然不会是0卡路里。即使这些产生能量的营养成分含量非常低微,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有关能量和营养成分“ 因此,笔者认为,涉案茶饮料生产者违反规定在包装上突出、醒目地标注“0卡路里”字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应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查处。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