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稻VS北稻 谁会争得“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拟申请商标(公司网站截图)
北京稻香村商标
稻香村商标争夺战昨开庭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围绕商标正面交锋。 记者了解到,前者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但被“苏州稻香村”阻挠,目前仍在复审当中;后者申请注册“稻香村”新商标,但由于“北京稻香村”的干预未成功,遂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昨天上午,这起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在市一中院开庭。 商标传承“稻香村”商标 系保定企业注册 解放前,不同商人开设的“稻香村”已遍布全国;解放后,部分“稻香村”消亡,另一部分继续经营。 “保定稻香村”属于后者。它创建于1917年,创始人曹洪波曾在“北京稻香村”学徒。“北京稻香村”于光绪二十一年创建,是京城首家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店铺,1984年恢复生产。 上个世纪80年代,国人普遍缺乏商标意识。机缘巧合,让“稻香村”商标落户保定。保定稻香村食品厂一位退休领导回忆说:“当时我们要参加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于是厂领导决定去申请。” 虽然商标归了保定,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其他地区的企业仍可用“稻香村”作为企业名称。“北京稻香村”发展很快,十年后销售额过亿。 而“保定稻香村”由于经营不善陷入困境。一位退休领导透露,当时厂里联系“北京稻香村”,希望利用商标寻求合作,甚至提出给“北京稻香村”当“保定分厂”,但最终无果。 1994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改制后成立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2002年濒临破产。这时,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军向“保稻”提出以“商标入股”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 2002年10月,两家公司组建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当时,“北京稻香村”产值已经突破10亿元,无形中让“稻香村”商标大幅升值。但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将“稻香村”商标无偿转让给了合营的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规定,转让国企财产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财产必须先评估,再按评估价转让,但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未上报。 商标转让苏州后 保定讨要未果 2004年4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成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为2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 按照苏州稻香村食品厂老员工的说法,“苏州稻香村”是其他“稻香村”的源头。相传乾隆南巡到苏州时吃到了它的糕点赞不绝口,店铺从此红火起来。1978年“苏州稻香村”恢复生产。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即宣布将50万元注册资金增至1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周广军个人出资,950万元为周广军之弟周广明出资。增资后,“苏州稻香村”成为民营企业绝对控股的公司。 2004年11月,保定稻香村新亚公司将“稻香村”商标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保定稻香村”的老领导田新刚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叹:“折价实在是太低了!” 2008年,保定市国资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委托下属单位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起诉到保定市中级法院,欲讨回商标。 2011年9月2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商标第一次转让虽未经过审批,但曾公示,故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的管理单位应当知悉商标转让事宜,因此起诉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苏州稻香村”受让商标属于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今起争议 苏稻再申新商标 称合情合理合法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又申请注册新的“稻香村”糕点类商标。已经拥有商标,为何又要注册新的?“苏州稻香村”的律师马翔解释说,这是“公司发展战略”。 他表示,“苏州稻香村”有“稻香村”商标的专用权,因此申请新商标合情合理合法。 北稻提出异议称对方不正当竞争 2009年7月,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北稻公司于1997年注册了用于元宵、粽子等食品的“稻香村”商标。该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是对“北稻”已注册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北稻公司认为,“苏稻”此次申请注册新商标,“就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市场份额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依法制止。 苏稻坚持换标自称享有在先权 苏稻公司认为北稻公司的说法无依据。其表示,涉案商标与当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注册的商标一脉相承,而北稻公司的商标申请时间在后,故苏稻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苏稻公司表示,多年来北稻公司通过使用“稻香村”商标已经获得极高的经济效益,但还不满足,在2010年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以图倚傍他人著名商标的无形资产牟取利益”,才是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裁定苏稻新标不予注册 经过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的“稻香村”文字,与北稻公司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字体极为相似,属于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北稻公司使用的商标表现形式已经长期使用,有较高知名度,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涉案商标。 庭审现场 苏稻:北稻获声誉应归己 上午9时30分,苏稻公司的2名律师拿出厚厚一摞资料走进法庭,随后走进的国家商评委的2名律师及第三人北稻公司的2名律师则拉着旅行箱,落座后将厚厚的资料摆满整个桌子。 苏稻公司称,国家商评委做出的“稻香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 苏稻公司表示,“苏州稻香村”创立于苏州,从清朝持续经营至今已超百年,是我国月饼糕点行业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在苏州、北京、山东都拥有现代化生产基地,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 苏稻公司的商标早在北稻公司成立及申请商标前就已注册,故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苏稻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具有高知名度,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期间属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故其所获声誉也应归苏稻公司。而糕点和粽子,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类似产品。 案件涉及当事人以及同行业、消费者利益,有公开评审的必要,但其申请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答复,就直接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 商评委辩称裁定程序合法 被告商评委辩称,自己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 “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应该予以驳回。”第三人北稻公司表示,商评委做出的裁定是2013年4月,而苏稻公司到一中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则是2013年10月,这显然已超过期限,认为不应进行实体审理。 延伸阅读>>> 当年曾有10家稻香村“混战”市场 大约十年前,“北京稻香村”意识到商标问题,2003年12月,“北京稻香村”注册取得了“三禾”商标。 同时,其找到“保稻”寻求合作,双方签订协议,“保稻”准许“北京稻香村”有偿使用“稻香村”商标。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后,情况变了。“苏稻”一边伸手向“北京稻香村”要商标使用费,一边于2005年开始争夺北京市场。 2007年的中秋节前夕,商标隐患爆发。多家媒体报道,多位市民买到了长毛的“稻香村”月饼。 实际上,被曝光的月饼是当初被“保稻”授权的黑马大观园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但由于不是商标所有人,“北京稻香村”只能沉默。 之后几年,北京市面上出现“苏州稻香村”、“北京稻香村”、“河北稻香村”、“保定稻香村”、“玉田稻香村”、“杭州稻香村”、“香港稻香村”、“澳门稻香村”等10家“稻香村”混战的局面。 “北京稻香村”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北京稻香村”不止一次地为其他“稻香村”背黑锅。但由于不是商标所有人,“北京稻香村”只发布过声明:“稻香村”商标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所有有权使用“稻香村”商标的企业都应该自觉维护“稻香村”的整体形象,共同做大做强“稻香村”品牌。 据《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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