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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需满足啥条件

 神州国土 2013-12-18
民事案件抗诉需满足啥条件

  

  □  张爱国  刘爱玲

  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而创设的新的救济路径,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严格条件和法律结果。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对于提高民事检察效率大有裨益。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具体受理条件。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明确以裁定作为该驳回的文书,且作出该裁定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不论是哪级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均应当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受理。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相关文书,证明法院逾期应是超过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由于法院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因此逾期以法院是否延长时间而确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因该条款以当事人处分为基本原则,判决、裁定是否有明显错误,由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决定,只要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时检察机关受理的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撤回申诉后,又重新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后,有的当事人因新证据无法提交或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等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申诉,或待条件成熟后再次提出。只要该裁判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撤回申诉,因尚未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不影响当事人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二是当事人就审判人员或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不影响其对法院裁判不服提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民诉法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审判活动不合法、实体裁判不正确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的重点有时契合了申诉人的诉求,为当事人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209条当事人申请监督仅是208条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来源之一,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当事人认为通过申诉法院仍然不服的,应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况,并按照一定格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只是向其他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未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不启动监督程序。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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