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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承诺是否有效

 神州国土 2013-12-19
买门脸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口头承诺给修路,但修路中突然停工
开发商的承诺是否有效

  

  本报记者 盖媛媛

  保定的张先生在一个商业街上买了一个门脸儿。半年前,门脸儿交工。正如所承诺的那样,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修门脸儿前面的路。但是,刚修了没多久,就停工了,四周还遮上了围挡。怕影响门脸儿使用,张先生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询问停修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说,该路是政府规划路,政府不让修了。张先生说,买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在交门脸儿时把门脸儿前面的路修好,不会影响业主们使用。但是,现在大门口的马路给修了半年突然不给修了,也没人管了。人们想走没法走,门脸儿也无法投入使用,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12月12日,张先生打通了本报“消费与维权”热线电话,想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应该怎么维权?”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康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口头承诺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订立协议。只要订立协议的主体适格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口头协议就有效。但是在实践中口头承诺很难得到支持,因为一旦一方不认可对方很难证明承诺的存在。

  在本案中,张先生可以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或者将围挡拆除。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起诉至法院,但张先生需要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口头承诺的存在。基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修了部分马路,则可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承认其承诺的真实性的,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其承诺将路修好。如果确实由于政府规划,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承诺,则要区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政府规划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政府规划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因此免责;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无法履行其承诺则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对于其建立的围挡,由于严重影响了商户以及商户附近居民的通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都应当在保障通行安全的条件下拆除以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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