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一) (政策截止2012年6月30日) 主要内容 l l l l l l 一、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l l l l l l l l l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三、税前扣除凭证 一、发票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性捐赠支出,以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完税凭证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四、法院判决书等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节、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法院判决、调节书、仲裁书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 企业租赁解放军单位空余房产,可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只能以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六、人工费票据 企业支付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资金,以工资表、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应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七、其他扣除凭证。 八、取得扣除凭证的时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 ) 自 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项目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实;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该文在实行以前,已经如此处理的,不做调整,如果处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凡涉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相应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全额扣除(一般肯定条款) (一)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但必须注意: 1、符合税前扣除原则,成本结转方法合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2、企业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3、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5、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6、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7、房地产企业维修基金移交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 (二)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一般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未列入管理费用也可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三) 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l l l l l l l l l l (2)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 l l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l l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l l l l l l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b)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c)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d)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e)行政机关的公文; f)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g)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h)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i)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j)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a)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b)资产盘点表; c)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d)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e)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f)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g)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l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l l l l l l l l 上述损失应作如何处理? l l l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l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四)劳动保护费——发生、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五)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六)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七)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八)固定资产改建、大修理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九)房地产开发产品维修费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担保支出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 (十一)专项资金 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应承担或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规定计提的弃置费,应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 限制扣除的费用 目前,专门发文规定有限制标准的的费用有26项。 l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内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l l l l l l l l l l 2、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3、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函[2009]98号)6、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l l l l l 7、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l l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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