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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格权保护:轻点鼠标之重

 songsgt 2013-12-22
网络人格权保护:轻点鼠标之重
2013.12.15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韩 芳 本报通讯员 赵小军

资料图片

    12月3日,北京的一位大妈从一开始以讹传讹的“讹老外”遭网友“炮轰”,到后来是老外将大妈撞伤的事实还原,一天之间两次登上了中国网页新闻的头条。大妈事后在接受传统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舆论的压力使她两天都没吃东西、没合眼。

    近年来,网络媒体新兴的传播方式对公众的行为产生了极大影响。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包括侵权信息,一旦发布,经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甚至是置顶、排名、链接之后,很快举世皆知,有些已侵犯了他人隐私、诋毁了他人名誉,但仍浑然不觉。为此,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的分析,提醒公众——互联网世界,同样需要您合法理性发言。

    接到投诉做法不同

    百度新浪责任迥异

    靳某在一家网站工作,此前在与丈夫离婚时双方曾发生过一些纷争。重新回归单身生活,繁忙的工作之余,她或上网写写博文,或与朋友在MSN上聊聊天,或在线分享一下自己的生活照。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吃惊地发现在新浪博客上,博主“来日方长”和“大山”自2011年6月起,先后发表十多篇涉及她与前夫隐私的文章,并上传了二人MSN上的聊天记录和靳某的博客链接地址。这些博文不仅上传了她的个人照片,在照片上还附有文字旁白,什么“靳某,号称‘冰美人’,要起钱来可一点都不冰啊”,“哈哈,600块钱能买两双鞋,什么鞋子那么便宜啊,破鞋吧”等等充满了“含义”的言辞。

    被吸引住眼球的各大网站对此竞相转载,事件引发了网友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甚至还有网络用户留下“绝对闷骚!潘金莲的模子!”等对靳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评论。在百度公司旗下网站输入与事件相关的关键词,即可出现长达50余页的文章和相关评论。百度公司还在“百度百科”将该事件定义为一个专有名词。

    靳某看到这些网络信息后,认为内容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随即委托律师向新浪公司、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两公司立即删除相关文章、评论,关闭或屏蔽侵权博客,断开相关侵权信息的链接。

    新浪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认为博文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程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百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要求靳某提供侵权信息的具体网络地址,并于收到靳某第二封《律师函》后,根据该函提供的网络地址作出断开链接、删除等处理。同时,百度还对侵权地址以外的涉嫌侵权内容进行了扩大范围断开链接、删除等处理。

    此后,靳某以侵权博主利用新浪公司、百度公司的网络平台非法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侵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关闭或屏蔽侵权博客;百度公司关闭并提供侵权人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两公司对其网站进行清查,屏蔽“关键字词”搜索;两公司在各自网站首页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共同承担公证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公司应当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百度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新浪公司道歉并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断开链接及屏蔽等必要措施,赔偿靳某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侵权文章是由网络用户发表的,新浪博客用户众多,新浪公司无法做到对用户言论的随时监控,而百度亦只是提供了一个搜索平台,无法因搜索中出现侵权事实而当然推定百度公司“知道”,故两公司在靳某通知其受到人格权侵害之前,不存在应知和明知其损害事实的情形。 

    但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靳某委托律师先后两次向新浪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权继续扩大,但新浪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而百度公司对相关侵权内容及时作了断开链接及删除等必要处理,在其有技术控制力的范围内,防止了原告遭受的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业委会人员互指侵权 锁定发帖主体成关键

    王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孔某是该业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二人在工作中发生了矛盾。

    王某曾经先后用“天狱”、“天愚”、“天晴”等几个网名在小区的业主论坛上发表过一些帖子。两人产生矛盾后,孔某在小区的业主论坛上,用ID网名ZhangL发帖对“天狱”、“天愚”、“天晴”进行了“只会撒泼骂人,除了张嘴谩骂,没有别的高招”、“失道寡助”、“骂街是她的看家本领,栽赃诬陷是她的一贯作风,心胸狭窄,隐藏业委会委员的身份,感觉她不正常”等评价。王某认为孔某对她的这些言辞,是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孔某在焦点房地产网该小区的业主论坛上公开道歉并置顶60天;删除产生损害、误解的全部帖子;在小区通告栏及业委会办公室张贴道歉信15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等。

    孔某对此并不认可,还对王某提出名誉权反诉。他反诉王某使用“天域”、“我想说句公道话”等网名对他进行了诽谤辱骂,如“疯狗般的出来咬人”、“黔驴技穷的你”、“真不知世界上还有羞耻二字”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孔某还答辩称,虽然发帖的ID网名ZhangL是他本人的,但因为工作关系,小区业委会很多人都熟知这个网名和登录密码,有攻击性言语的帖子是他人用自己的网名所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某公开在互联网公共网站上发布的言论,对象直指王某本人,言辞内容涉及侮辱性言论,属于人身攻击,超出发表正常评论意见的范围,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侵害,但对孔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观念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地位因此遭到贬损,或使其遭到怨恨、轻视、嘲笑,或减少其应受的爱戴、信任与尊敬。

    本案中,关于发帖主体的问题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孔某认可其所使用ID网名为ZhangL,并设有密码。孔某虽然提出由于工作原因其用户名与密码已经公开,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并不能证明帖子系他人所发。同时,孔某主张曾见到有人使用ZhangL网名发帖,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而采取放任之态度,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孔某承担。 

    针对反诉,法院以孔某未能就“天域”、“我想说句公道话”是王某本人所使用网名ID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孔某关于相关帖子是王某所发的事实,法院不能确认。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构成对孔某名誉权的侵犯。

    ■记者观察

    规制侵权行为 平衡主体权利

    “在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中,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尤为突出。”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介绍说,当前,在全民参与的信息化大潮背景下,借由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案件随之日益频发,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趋势。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理各类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200余件,其中名誉权案件74件、肖像权案件38件、隐私权案件34件、姓名权案件21件及其他各类人格权纠纷40余件。

    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逐渐成为当前民事纠纷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矛盾冲突尤为激烈的案件,同时,也是法院审理和调解最困难的一类案件。

    从此类案件的审理数量上看,亦呈逐年上升趋势。北京一中院2010年审结该类案件38件,2011年46件,2012年75件,2013年上半年50余件。“近三年的侵犯人格权类案件中,通过网络方式实施侵权已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占到总数的四分之三。”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高萍告诉记者。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相比于传统侵权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

    网络上存在多样的信息平台和传播手段,比如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等,这些发布平台及其各自特有交互方式均能成为侵权行为媒介和手段,侵权人可以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迅速性,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也使得侵权事实难以逆转。

    “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信息传播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辐射性,侵权行为的后果极易得到扩散、放大甚至恶化。”孙国鸣指出,损害行为一旦出现,便呈现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趋势,损害后果呈几何级数的扩散,损害范围不断扩展和叠加。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包括网络用户、网络内容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责任主体。由于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普通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对信息内容是否侵权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准确的判断,一个侵权内容的发布,可能造成对该信息进行转载、转发、评论等方式传播,使传播主体成为连锁的责任主体。

    高萍介绍说,网络领域的侵犯人格权案件,其所侵害的权利和对象往往不是单一的,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多项权利。如马拉多纳诉上海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马拉多纳即认为其姓名权、肖像权均受到侵害。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六小龄童认为其名誉权、肖像权均受侵害。

    再者,涉网络侵权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人格权利与他人言论自由、合理使用以及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的利益平衡问题。孙国鸣举例说,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或肖像图片予以公布,而其社交平台上的好友将以上内容进行转发,是否构成对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犯,就值得进一步研究。要根据网络平台的技术特点和互动方式,考虑调整权利保护的边界。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与网络言论自由、行为自由的平衡。

    可见,在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司法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对涉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面对极其复杂多样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无疑与司法审判的需要相距甚远。对于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骚扰,是否应享有网络安宁权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和对虚拟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都急需立法予以明确。

    诚然,进一步明确网络领域民事行为规则,划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平衡保护网络行为自由和个人人格权利,已成为司法审判和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充分了解司法审判工作的同时,共同维护公众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利,营造一个开放、自由、健康而又充满活力的网络世界。”孙国鸣最后对记者说。

    ■法官提醒

    虚拟主体 合法保护

    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很容易完成。结合当前网络领域出现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多发,以及公众对网络活动中维护自身权利的关注,北京一中院法官提出应注意五项“行为规则”。

    一、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构成侵权。要谨慎地规范自我的网络言行: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权利人允许;未经许可不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不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

    二、注意及时向网络服务商通知侵权事实。在发现自身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和网站进行联系,向其发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的通知。如通过上述沟通,不能达到满意维权效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意将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进行对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我们所面对的主体是作为个人代号的网名、IP地址等符号或数字。在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比较容易和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主体进行对应。非实名注册情况下,则需要通过民事主体在网络中直接披露其现实社会民事主体名称、肖像、工作等信息,或者根据其社会知名度,使公众将虚拟主体和现实民事主体实现对等联系。

    四、注意加强网络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网络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等。被侵权人要第一时间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再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获得技术支持。应尽可能对证据保存的过程进行公证。对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注意选择恰当的责任承担方式。在被侵害网络人格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酌情采取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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