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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问题及实现路径

 fanbo1975 2013-12-23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责任编辑:郭冰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 17 试论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问题及实现路径 文◎ 王 惠 赵 忠非 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不能作为定 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 案的依据,不论不同国家与地区还是统一国家的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立法选择。 而对于非法取得证据 证据。 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配套制的采纳与否, 直接体现了国家刑事司法在惩罚犯罪与 度使得上述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保 障 人 权 两 个 价 值 取 向 上 的 侧 重 点 以 及 利 益 选 择 ,与 此次, 新刑诉法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成为最该国的法律传统、 法律观念以及时代背景都是密不可 大亮点之一: 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分的。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背景 集的 证 人 证 言 、被 害 人 陈 述 ,应 当 予 以 排 除 ;规 定 不 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 证、书 证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对 该 证 据 也 应 当 予 以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 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胁、引 诱 、欺 骗 等 非 法 方 法 取 得 的 证 人 证 言 、被 害 人 陈 非法证据的义务, 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0 年 5 月 30 排除的调查程序。 此次修改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过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司法解释确立的有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强硬化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并 规 定 了 具 体 的 操 作 程 序 如 “调 查 程 序 ”,必 将 有 力 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这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 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特 二、 中国式庭前审查语境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别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遏 则应思考的几个问题制作用,事后的监督形无力虚。 造成目前非法证据排除 (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规则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 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 谈论非法证据的因是在当前中国的诉讼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 范围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 非法证据判阶段的运用对非法取证行为起不了应有的遏制作用。 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 应限定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原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 设立这一规则的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目的是从人权保障出发 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211500 〕 2012 年第 8 期(司法实务)/ 总第 153 期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 责任编辑:郭冰 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 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 证明力与获取手段之间的关联性较弱, 可信度以及证用过程 中 面 临 着 一 种 权 衡 和 选 择 : 一 方 面 是 证 据 的 证 明力都比口供要强,也更加客观。 笔者认为,此类证据明价值 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 只有某一证 的证 明 力 不 应 全 部 采 取 “无 条 件 排 除 ”原 则 ,应 当 在 程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 排除这一 序公正优先的基础上,兼顾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实际证据的适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 需要, 同时考虑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需要以及社会治安 1. 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 “无条件排 除 ”。 限 于 传 总体形势,有选择、有区别的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统侦查取证技术的滞后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 长期以 效 力 进 行 判 断 。 对 于 未 经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搜 查 、扣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被称为“证据之王”口供的重要性 押、查封 、冻 结 等 严 重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通 信 、住 宅有着异乎寻常的偏好。 刑事司法领域中防止侵害犯罪 等宪法权利获得的违宪性非法实物证据, 由于其获取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由于司法 手段的严重违法性,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而对于获取手手段的天然属性而难以落实, 刑讯逼供泛滥, 屡禁不 段违反立法上某些“细节性”或“技术性”等一般违法性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我 的实物证据,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国司法机关对外公布的年刑事案件的破获率为 30 到 时没有见证人到场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其效力40 ,其中不乏一部分案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从而可 完全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自由裁量所应参考的应能造成放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及 当是多方面的因素, 如非法证据的可替代性以及重新精神损失、动摇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地位的后果, 调取的可能性、非法证据的证明方向、案件的性质及其更不利于在人民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以及我 对社会的危害性、该证据对本案的重要性等等。 对于前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 而在司法实务中,“坦白 后出现重大变化的证据、 证据来源以及获取途径不清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的观念从某种 的关键证据以及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过分倚重口供所带来的 法官在做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前应当非常慎重, 查清来消极后果。 源并充分质证后才能够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 贝卡利亚指出:“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 依据。自由, 就像从前不依靠作弊而避免烈火与沸水的结局 (二)“毒树之果”应否排除并不那么容易一样……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 毒树 之 果 是 指 以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为 线 索再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 用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所以 应明确这个果应当是独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 立的新证据 而不是原有证据的重复收集。 英国在对待这 种 回 答 是 自 然 的 …… 罪 犯 与 无 辜 者 的 任 何 差 别 ,都 毒树之果的问题上 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被意图查明这种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可见犯罪 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 即对于从被排除的被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讯、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完全有可 告人供述中发现的任何证据和事实 只要具备相关性能做出虚假的供述, 而过分倚重这些供述将会产生极 和其他条件 就可以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美国的证据排其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我国亟需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 除规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或原则, 而这一原则的关键便是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者言词证据 而且适用于毒树之果。 但存在两项例外 : 一采用 “无 条 件 ”排 除 原 则 ,这 样 可 以 起 到 在 源 头 上 减 免 是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是指即使不发生政府官员刑讯逼供现象发生的作用, 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 违反宪法的行为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最终或者必要求和应有之意。 然会被发现的;二是善意的例外 是指政府官员合乎逻 2. 对 非 法 获 得 的 物 证 、书 证 等 实 物 证 据 应 当 采 取 辑地依据一位公正的法官签发的、 最终发现是无效的“区别对待”。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非法取得物证 搜查证 进行搜查所取得的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排除非法实 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 简单地排除毒树 之 果 既物证据的尝试。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往往存在于 不现实也不合理。 不可否认,一些非法取证行为间接获人 脑 之 外 ,形 成 于 犯 罪 被 发 现 之 前 ,其 产 生 、 存 在 、 变 取的证据对于查清犯罪真相、佐证犯罪事实、形成证据化、消亡更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加之实物证据的 锁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证据与非法搜查、扣押 2012 年第 8 期(司法实务)/ 总第 153 期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责任编辑:郭冰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 19所取得的证据相比较,其不同点在于非法搜查、扣押所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规则取得 的 证 据 本 身 的 程 序 是 违 法 的 ,然 而 “毒 树 之 果 ”的 根据惯例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一般对于被 告 人 有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 只是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 罪的证据本身合法性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为根据加以论有违法的情形。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作为刑事 证而 被 告 人 提 出 证 据 非 法 的 异 议 则 无 需 承 担 最 终 的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不能仅仅从理论依据、内在价 证明责任。值体系等宏观层面做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更应该结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路径合我国当前时期、当前阶段的发案特点及实际,服从并 新刑诉法中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确定和实服务于司法实践需要,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目前,我 施,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案件质量、国的犯罪形势和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恶性刑事犯罪率 维护 司 法 公 正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 ,要 保 障 这 一 司有所上升,各类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数量和数额也呈 法规则的贯彻实施,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现出不断增长和加大的趋势。 加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现有司法现状下,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考虑:不平衡,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 (一)强证明言词证据取得合法的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硬件投入与实际需求还存在一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固定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毒树之果”的效力应当予 定证明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证据,而且要收集、固定证明以承认,这样既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特点,同时也 言词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合法性的证据。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实现诉讼经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也不仅要审查证明济原则。 犯罪事实的证据, 而且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取 (三)对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到什么程度 得合法性的证据。 当前,不少侦查机关还不重视对证明 是否经过排除之后 该证据永远从某一案 件 的 证 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被告据中消失了 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一旦在法庭上称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 只能的价值 另一意义就是私人收集或者提供的证据不适 由侦查人员出具自称“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材料或侦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另外 即使是警察或者其他官员 查人员出庭自证没有刑讯逼供, 但侦查人员的这种自非法收集的证据 适用排除规则也只局限在不能适用 证,其客观性和证明力较弱。 因此,侦查机关必须重视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 并不意味着该证据的证明价 对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值彻底丧失。 定,对于严重依赖口供才能定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 (四)谁来提出排除的动议 随 案 移 送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口 供 取 得 合 法 性 的 证 据 ;检 因为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 察机关则要加强对此类证据的审查。程序的启动要以相关人或者经过其授权的人提出排除 (二)要重视对口供之外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申请为前提。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存在着重口供的获取、轻其他 (五)非法证据是自动排除还是裁量排除 证据特别是物证的全面收集和固定的偏向,这种“口供 所有国家的非法证据都是通过裁量排除的。 只有 情结”反过来又会加剧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承认非法证据排除本身是一项程序性争议 承认该争 施的情况说明, 如果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特别是物证议的解决客观上存在着动议的提出、证明、听证和裁判 的全面收集和固定,使之离开口供也能定案,那即使犯程序 就自然是经由裁量排除了。 罪嫌疑人称受到了刑讯逼供, 也不至于影响对案件的 (六)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 办 理 ; 而 如 果 不 重 视 对 口 供 以 外 证 据 的 全 面 收 集 、固 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庭前审查最有利于保护犯罪嫌 定, 一旦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案件就办不下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 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 去。 因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侦查机关要和追诉机关当庭对质 最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由于我 切实改变重口供的获取、轻其他证据全面收集的偏向,国司法资源本身非常紧缺 现阶段对非法证据在庭前 更加重视对证据特别是物证的全面收集; 检察机关则审查中的审理方式应以书面为主 但应当赋予犯罪嫌 要在重视对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审查的同时, 重视对其疑人或被告人更多的参与权。 他证据的全面审查。 下接 27 页 2012 年第 8 期(司法实务)/ 总第 153 期THE CHINES E PRO CURATO RS 责任编辑:郭冰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 27是根据新规定,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肯被告人在 普通刑事案件相交织时, 需要提高根据不同犯罪行为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在侦查 方式的特点和犯罪构成的要求, 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的讯问阶段发生刑讯逼供, 而且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 能力; 当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 需要提高复核证自杀、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排除矛盾的能力。 (三)关于证据的审查把握 (四)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解 首先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新刑诉法明确了检查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机关对证据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并在法庭调查的过 权是角度不同的两个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程中加以证明, 必要时侦查人员要出庭说明证据收集 提的问题,如果不愿意回答,当然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的合法性。 因此, 在确保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前提 非法方法逼迫他回答。 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下, 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即收集证据的主体合 的讯 问 ,如 果 要 回 答 ,就 应 当 如 实 回 答 ,不 得 作 虚 假 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这 述,误导、干扰侦查活动。 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不仅是由于违法的证据要被排除, 不能用作定案的依 反对自证其罪的同时仍然保留了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据,而且有助于反渎职侵权部门树立理性、平和、文明、 实回答”的规定,就是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规范的执法办案作风。 述的鼓励和引导态度,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问 其次,要重视无罪证据。 在传统侦查观念下,侦查 题,交 代 自 己 罪 行 ,可 以 得 到 从 宽 处 理 ,与 不 强 迫 自 证人员偏重于有罪证据,往往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 新刑 其罪的原则并不冲突。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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