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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 普通住宅的历史与逻辑

 随园天一馆 2013-12-26

在《如何判定普通住宅》一文中,我们发现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即当下中国很多价格贵的房子是普通住宅,而价格更为便宜的房子却“被豪宅”。如果只是依靠直觉,我们一定会得出这种判断“普通住宅”的方法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追问,为什么政府会做出一个与常识相悖的规定?其中的逻辑在哪里?

为了理清解这个疑问,我们必须从199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通知谈起。这个名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说:“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这是第一个把普通住宅和契税减免相联系的规定。为什么要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增收契税?就像通知所说,这是为了“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市场二级市场”,我们必须要把这个目的放在1998年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这样一个背景下。在1998年之前,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都是由单位提供——这个单位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政府机构,这种福利分房方式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于是,磨磨蹭蹭了好几年的住房制度改革终于在1998年启动,而标志性事件就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下发,这个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不过加快住宅业——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个挑战,那就是居民无法支付房价:因为长期的低工资,居民所积累的财富非常少。于是,如何让更多的人买房、买得起房,就成为政府所要考虑的头等大事。也正是如此,暂减半征收契税就成为一个可选项,3%的契税减半征收,那么一套60万的普通住宅在交易时也能省下近9000元,9000元在今天看来不是一个大数,但是在15年前绝对是一个非常大的成本——在那个时候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房价还只是在5000左右。

为了活跃房地产市场,并不只有契税暂减半征收,同时还减免的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一干税种。在财政部的这个通知中,“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同时,“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少地方甚至还出台了购买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比如上海。它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抵扣。

购买商品房还可以享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恐怕这是今天的购房者所想不到的。正是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房地产市场逐渐启动。当然,仅仅用启动这个词并不恰当。以上海为例,在这些措施的刺激下,从2000年起上海商品房价开始止跌回升,当年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面积突破1200万平方米。对商品住宅的投资明显增加,新开工面积快速增长。而上海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从1991年的1.4%上升至2000年的5.5%,第一次在所有行业中占居第四位置,真正成为上海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北京、广州等所谓的一线城市,房地产日渐火爆。

这样的好日子也过不了多久,随着房价逐步走高,政府开始考虑是不是把这些减税政策取消。2003年8月,中国第一次出现了房产调控;2005年3月,“国八条”发布,第一次把房产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而在同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时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个通知中,第一次提出要“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大幅度削减199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所提到的税收优惠是一个办法,而代之以“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但契税减半也不能够一下子取消,因为还有很多人没买房,也就是通知中所说的正常“住房消费”那一部分。一刀切对他们也不公平,怎么办?于是就有了各地政府对“普通住宅”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各个地方政府对普通住宅的界定,都是始于2005年。对于这部分“普通住宅”,还是执行减半征收。

不过即便如此,还是回答不了一个疑问,为什么一套300万价值的房子,在市中心就只需要按照1.5%减半征收契税,而在郊区200万的房子就要按照3%征收?这个逻辑就更加简单了,因为契税是属于地方税,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主要是由区县一级政府征收。假如郊区和市中心都执行同样的减半征收,标准过高则会让郊区财政无米下锅;标准过低则会让市中心的居民不堪重负。怎么办?按照区位执行不同标准就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也正是在这种制度下,就出现了很多“阴阳合同”现象,二手房的交易双方试图借此减轻税收负担。不过仅仅将此就责怪目前分区执行标准也不尽合理,因为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即便没有目前的减半征收,他们还是有激励去逃避其他的税务成本——做低总价也可以逃避营业税。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房子价值低但却承担了更多税负成本确实不尽公平。从这个角度而言,取消减半征收契税的做法或许会成为很多中低收入基层的口号,更为重要的是,在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只是规定了契税3-5%的税率是由各地方自行决定,但并没有“减半征收”的授权。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做法反而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代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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