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担责两成

 songsgt 2013-12-27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 业主遭受巨额损失
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担责两成
2013.10.9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因楼层室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令消防部门延误了扑救时间,业主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事后,业主金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金某夫妇作为房主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3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

    金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置业公司则辩称,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作为业主,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

    经鉴定,金某夫妇房屋装修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49万余元。鉴于他们还有未能列入鉴定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费用支出等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

    据此,如东法院就金某夫妇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驳回原告对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顾建兵  曹  俊)  

    ■法官说法■

    管理者有义务维护好共用设施

    顾建兵  曹  俊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与城市土地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而高层住宅由于具有中上层部位视线开阔、采光通风良好等优点,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虽然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比较完善,但由于不少物业管理单位对消防工作重形式、轻落实,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使高层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据该案承办法官王小荣介绍,根据这一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正确理解、认识到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对消防设施有义务进行维护管理。本案中,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令消防部门延时扑救,造成业主损失的扩大,其不尽职行为是业主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王小荣提醒,住建、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中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督促物业公司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营造良好的安居环境;物业公司要对小区保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技能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防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未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一律不准上岗执勤,并定期进行强化训练,使小区保安队伍成为维护小区消防安全的主力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