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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冰城老D 2014-01-03
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一夫多妻最初择妻范 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也扩大了。目前,合法的一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当中,中国于1930年正式规定了一夫一妻 制。

  一妻多夫制(Polyandry)是一种仅占世界婚姻总量1%的奇特婚俗与家庭制度,在我国,至今还保留在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以及一部分纳西族中。

  一妻多夫制:一个女子同时与几个男子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与一夫多妻制都被认为是人类婚姻的例外形式,并不是普遍流行的。一妻多夫的主要形式 有:①有血缘关系的几个兄弟共娶一妻,一般由长子出面迎娶,以后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②朋友共妻。这种 一妻多夫制婚俗主要流行于印度南部和中亚一带,其形式多为依次同居,不是联合同居,所生子女或依次先后各归其夫,或归母亲所指定的父亲。



  一妻多夫制: 一妻多夫制除起源于群婚这一因素外,发展到现代,还有重要的经济原因。中国西藏门巴族的一妻多夫制主要是兄弟共妻,其形成原因主要由于农奴制度的压迫,兄 弟共妻不分家,才能有力量应付繁重的“乌拉”差役。朋友共妻也是与经济原因有关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在我国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和藏族中存在过。印度也存在 有一妻多夫制,但与西藏诸族的一妻多夫制有些不同。其形成原因,一说与原始人广泛流行溺婴有关;一说在阶级社会中,与保护财产不被分割有关;有的还认为可 能与男子经常外出,妻子需人照顾,或婚后不育等有关。 ——摘自《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故而出现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



  生物学

  一夫多妻制:一位雄性与多位雌性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这一位雄性有性关系。

  历史因素

  一夫多妻制,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更广。

  经济因素

  一夫多妻制或纳妾制,大多盛行于古代文明民族中,也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的政*治权力,才能支持多位妻子。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制,并以妻妾的多少作为财产和地位的象征。

  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

  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 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



  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伊斯兰教国家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 摩洛哥、索马里等。 泰国也是一夫多妻,还有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而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也同样存在“一夫多 妻”现象。比如印度、美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大多集中在西亚和非洲,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非洲

  现今的非洲大陆,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摩洛哥、索马里、南非等国依然实行一夫多妻制。随着时代的发 展,一夫多妻制在非洲也开始成为争议性的话题。像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而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几年也宣布取消了 这一落后的制度。近代以来,一夫一妻制渐成主流,而非洲国家中支持一夫多妻制者依然普遍。塞内加尔曾被西方认为是民主制度实行得较好的国家,但仍然坚持一 夫多妻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却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 统”。



  美国摩门

  在美国,19世纪兴起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教徒(摩门教徒)实行一夫多妻制。摩门教徒与上帝“新立下的永恒誓约”,信徒应多娶妻,以便“不断繁衍并为世界添补人丁”,认为只有奉行一夫多妻的人才能进入天堂。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 印度1夫37妻。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

  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规定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遭受 主流社会诟病和打压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摩门教领导层摒弃一夫多妻传统,试图融入美国主流社会。而一小部分拒绝改变的多妻制家庭迁居至犹他州与亚利桑 那州边界,建立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落。



  此后,教会宣布停止实行多妻制度,不过还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

  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的边界地带。

  日本韩国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

  韩国亦有一夫多妻制,在李氏朝鲜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妾生之女多数亦会嫁给官*员为妾。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李氏朝鲜中宗李怿在位期间,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大马印度

  马来西亚是首个伊斯兰国家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他们在1990年代停止让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对于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不 受新法例影响。马来西亚允许穆斯林最多娶4个妻子,条件是第一个妻子同意并证明经济状况能够养得起更多老婆。但尽管法律许可,只有约10%的穆斯林组建了 多妻家庭。2006年,马来西亚政*府提出了新“家庭法案”,取消了要求每个妻子都得到公平待遇的条款,降低了组建一夫多妻家庭的门槛。此举引发该国对一 夫多妻制的热烈辩论。有女权组织认为,如果维持一夫多妻制,就必须对妇女权益有更多保障,比如给予第一个妻子留在或离开多妻家庭的权利。马来西亚吉隆 坡,48岁的尼桑木丁阿沙里和他的4个妻子,以及24个孩子在一起。他是一个名为“兄弟会”的一夫多妻俱乐部成员。

  而另一群马来西亚伊斯兰女性则在2011年成立“千依百顺妻子俱乐部”。成员为了取悦丈夫,在俱乐部里学习性教育等课程。她们认为,这将有助于减少社会问题,如不忠、离婚和家庭暴力等。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查耶纳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印度米佐拉姆邦的农村住着一户堪称世界上最大的家庭。67岁的家长齐奥纳查纳共娶了39名妻子,并有94名子女、14名儿媳妇以及33名孙子女。齐奥纳所属的教派允许教徒想娶多少老婆就娶多少,而他是这个教派的首领。

  但印度的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出嫁时要附带昂贵的嫁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丈夫休掉,甚至男性可以把妻子进行买卖租赁,因此女性的地位在印度非常低下。



  古代欧洲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

  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 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 娘过夜。”

  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古代中国

  奴隶时期

  汉代《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 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 妾。”



  封建时期

  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 民国时期的1妻9妾

  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

  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 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 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民国时期

  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大陆地区

  新中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然而,尽管法律上的“一夫多妻”不被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等异化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在珠三角等地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很多工厂区内的多妻同居也很普遍。

  港澳地区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规定。

  直到港英当局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法》,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一夫多妻”被取消。

  但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他原有一妻一妾,而八十年代中期又公开了二位姨太太。

  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台湾地区

  “一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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