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济辩协新生辩论培训第四讲——关于一辩陈词的注意事项

 联合参谋学院 2014-01-04

在正式开讲之前先交代一些事情。之前有新会员问为什么之前三讲都没有接到活动通知。主页表示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主页所发布的新生辩论培训并没有以实体培训的方式进行,而仅仅是以网络日志的方式发布,所以不存在前三讲的“活动”。之所以仅仅以网络日志的方式发布是协会考虑到200多名新会员中,真正会从事到辩论赛中,或对辩论赛有较浓厚兴趣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另一部分同学而言,有关辩论赛的专业技巧可能应用性不是很强,而协会的会员培训课程设计是以服务全体会员为原则,也就是会安排一些对大家都有较强应用性的内容。另一方面,辩论赛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除了一些入门的要求,其他更多的技巧方法都是需要参与者实际体验并从中感知的,基于以上的考虑,关于辩论赛的入门教学就以网络日志的方式发布,方便对辩论赛有兴趣的同学学习,如果在学习过程中有什么疑问欢迎向主页提问或者在协会活动后当面和学长姐交流。

接下来开始讲第四讲的内容。第三讲大致介绍了辩论赛的前期的准备,从第四讲开始我们将用三讲左右的篇幅具体介绍辩论赛准备的主体部分——辩词的准备。第四讲是第一部分,一辩陈词。

辩论赛的赛制有许多种,但一定都有一辩的开篇陈词。开篇陈词是要亮明本方的观点,展示本方的论证过程,一般来说我们要求一辩稿能够给大家呈现一个完整的逻辑框架。具体而言,一辩稿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元素。

1、对于辩题中重要概念的界定:一个辩题会有许多概念,但并不是每个概念都需要去界定一下,需要界定的概念有两类,一类是专业性较强,需要通过界定帮助观众了解其内容;另一类是双方可能会在理解上产生分歧,那需要通过阐明本方界定来亮明就这一概念理解的观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辩手觉得这个概念我界定过了,那这个概念就是这样了,事实上在完成概念界定之后,在实际的辩论过程中,如果在概念理解上存在差异,辩手还需承担论证界定合理性的义务。

2、给出评判利弊或是否应该的视角或标准:大多数的辩题都可以转化成利弊比较,或是否应该做某事这样的形式,我们把这种形式叫做价值判断。这里补充一下,A是什么,这是事实判断,也叫实然判断。A应该是什么,这是价值判断,也叫应然判断。我们相信所有可辩的辩题本身都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比较其背后的本质是两种价值观念的比较,而价值观念之间是很难比较出优劣好坏的,所以我们得出利弊比较的结论或者是否应该的结论其实都只是基于某一个特定视角或特定标准的结论。例如中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如果是从中学生完成课业任务的角度看更容易得出弊大于利的结论,而如果从尊重中学生心理发展的角度看,更容易得出利大于弊的结论。所以一辩稿中一般需要阐明本方是基于怎样的视角或标准来进行的论证。和概念界定相类似的,在辩论过程中,辩手同样应承担论证本方视角或标准合理性的义务。

3、给出若干分论点进行论述:显然的,一辩稿当然要对于支持本方立场给出若干具体的理由,每一个理由就构成一个分论点,但并不是分论点越多越好,由于一辩陈词时间有限,分论点越多就意味着每个分论点的论述篇幅就越有限,而分论点过少又会显得论证单薄,根据长期实践经验,一般两到三个分论点是比较合适的数量。因此我们需要对分论点进行筛选,筛选分论点的基本原则是(1)分论点本身是否合理。(2)和其他分论点以及整体论证思路是否一致。(3)是否能找到相应的论据支撑。分论点之间既可以是互相平行的关系,也可以是互相递进的关系,但务必都要做到分论点明确可辨识。

4、对每个分论点都尽可能给出实证支撑:如之前所述,辩题本身都是价值判断,所以理论上不会出现通过举一个实证就完成对辩题的论证,但通过特定视角或标准的限定,每一个分论点本身都是事实判断,因此理论上都可以找到支撑这一论断的事实依据。一般我们会采用的实证材料包括:调查数据、事例、研究结果、专家证言等,这些实证材料又因为其本身的特性以及来源渠道等多方面原因而在论证效力上有所区别。

5、对于对方关键问题给出解释:这不是必须的一个元素,只是有时候当对方的核心论点非常明确时,我们会选择在一辩陈词中就对方这一核心问题给出一个解决方法,常见的思路有,对方所说的这个问题,不是我方主张的立场所导致的。或对方所说的这个问题,不用对方所主张的立场,用其他的方法可以更好解决。

6、最后给出总结性结语:一般我们会说,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认为。。。。(重申立场)

特别提醒:

经过长期实践表明,在一场辩论赛中评委注意力最集中的时间就是双方一辩陈词的时候,这时评委会最专注记下他听到的双方的论点和论据,所以一辩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便于评委记下论点和论据,为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往往要在分论点之前加上具有表示性的语句如“第一、第二、第三”或“首先、其次、再次”等。在举实证前,也往往会先说“举个例子来看”“比如说”等,提示评委我们将要举实证了。

辩论赛是一种口语的传播,它和书面传播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写的文章一遍没看懂可以再看第二遍,但一辩陈词如果一遍不能让人理解,就没有第二遍的机会了。所以这就要求一辩陈词要尽可能简洁、清晰、易懂,少用晦涩难懂的词以及较长的句子,保证结构完整条理清晰。由此可以了解对于一辩的陈词表达要求也就是力求清晰准确,一辩陈词并不需要多有气势或者多有感染力,就只要保证声音清晰能让观众听清;语速适中,能让评委有时间反应并做记录;音调平稳,不会让听众由于刺激太强而产生不适感。

以上就是对于一辩陈词的一些基本要求,下面贴上一篇去年宏辞杯决赛华师大对同济的反方一辩陈词,大家可以对比上述的要求来看一下这篇一辩陈词,以便于对一辩陈词有更直观的印象。

辩题: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能只看安乐死的初衷和政策的设计,更重要的是看安乐死的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效果以及造成的后果。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就是看到安乐死的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难以弥补的缺陷,并会导致更大的人道伤害,所以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安乐死如果要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按照政策设计有两个必须的环节。1、病人提出安乐死的申请必须基于清醒、认真、理性的判断基础之上。2、病人提出安乐死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因为病痛的原因导致生活质量严重恶化,而不能是因为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能满足而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于生命尊重的侵害,非但不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反而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伤害。

 其次,安乐死政策根本的缺陷在于以上两点在实际操作中都难以确认。第一点、伯尔尼大学医学院的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舒尔福认为,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头脑发热很有可能会作出想要自杀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其实是不理智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难以区分病人的请求是否是基于理智的判断,如果医生应病人冲动的要求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那么这就违背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显然是有违人道的。第二点、由于我国社保水平低,看病贵,特别是身患重大疾病需要的诊疗费用特别巨大,就会导致许多家境普通的家庭会因为经济原因而选择安乐死,例如2001年西安市有49个尿毒症患者申请安乐死,而当提高了尿毒症在社保中的报销额度,除了已经身故的一个人,其他48人都撤出了安乐死的申请。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同样难以分辨病人提出安乐死的申请究竟是因为病痛还是因为经济的考虑,而如果我们应病人因为经济因素而实施的安乐死,这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亵渎,显然是有损人道精神的。

 再次,我方也看到有众多重症疾病患者因为疾病生存质量极度低下,以至于使他们产生了加速死亡的想法,然而从根本上说,重症病人真正的需求是在于改变生存质量极度低下这一状况。我们完全通过止痛药物的使用、心理疏导、亲人沟通陪伴的方式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改变重症晚期病人生活质量的效果,这相比于直接加速病人死亡是更应值得倡导的价值。

 综上所述,基于安乐死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太大的不确定性,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决定一条生命的生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