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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家族信托五大优势功能(第3页)

 eqqf1 2014-01-08

  一是防范受益人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无节制挥霍。家族信托是对子孙的一种庇荫,但财富有时也意味着陷阱,有可能导致家族信托受益人成为纨绔子弟,沉浸在无节制的挥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会专门设置“防止任意挥霍条款”(Spendthrift 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在信托契约设计时,信托机构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使子女只够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成为“二世祖”;同时也防止子女因欠债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达到“即使你不能拥有这些财产,也没有人可以从你那儿夺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财富管理机构都会度身定制家族信托,设计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及分配条件。在一些规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当然,客户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二是防范受益人纷争。家族信托被用来进行股权安排时,易在多个受益人之间埋下股权纷争隐患。例如,香港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集团42%股权,但后来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而闹上法庭。要降低家族信托治理的风险,可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 of Trustee)。该委员会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还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监管资产的作用。委员会更要选拔贤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制定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并予以执行,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若只请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

  归根到底,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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