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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曾任鲁国的大司寇,相当于鲁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当然孔子是辅佐国君行使司法权,没有独立的裁断权。关于断案,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一般理解为: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必须彻底解决纠纷,使人们再无纷争和纠结。也有人理解为: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根本不发生。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上下文和其他典籍来理解这句话。《论语》中,该句前面还有一句,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论语注疏》中引用孔安国的解释:“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片就是偏,听讼必须听一听矛盾两方的说法,再来断定是非曲直,偏听偏信一方就作裁断,只有子路做得出。因为子路的承诺不会等到第二天才兑现。这大概不是表扬子路,子路虽然嫉恶如仇,但性格过于率直,甚至有些鲁莽,有时听到一面之词就会下了结论,并动手实施。朱熹也说:“片言,半言。”
我们要注意折狱与听讼是有区别的,折狱只是裁断纠纷,相当于现代的一判了之。也有人认为折狱是处理刑事案件,听讼是处理民事案件。其实,我国古代民刑是一体的,很难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截然分开。所以,从处理案件的性质看,折狱其实和听讼是一样的。孔子审理案件会和子路一样“片言折狱”吗?显然不会。现代庭审,听了原告的话,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听了被告的话,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两个方面都考虑了,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最后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一番,才能做到依法判案。这才是“吾犹人也”的真正意思,这里的“人”指的是当事人。
所以,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把这句话解释为:“审理案件关键是不要有主观,听原告的话,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以现在哲学的观点,这才是绝对的客观,然后再来判断是非…为什么要做到那么客观,因为我们判断是非的人,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家没有纷争,都能心平气和、心安理得,合理地解决问题。”
《礼记·大学》里也有这句话。不过,后边还有一句解释或者补充: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朱熹解释说:“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意思是不让没有因由的人,或者说没有情由的人说出狡辩的厥词,从而使人民产生敬畏之心。在古代,人们是厌诉的,但也有许多诉棍,无理辩三分,孔子非常讨厌这种人。这种人在现代社会也不乏其人,法律术语繁多,法律原则抽象,法律程序复杂,很多人对诉讼搞不明白,一些人就钻法律的空子,庄严的法庭怎样才能避免成为这些人演练诉辩技巧的竞技场,怎样才能避免成为他们攫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是“法治”必须要回答的。因此,孔子认为实现无讼的根本在于通过案件教育人民,当事人感觉不占理的时候,就自动与对方和解了事,这样才能实现无讼,即孔子所说的:“必也使无讼乎”。
关于孔子断案,《史记》记载,“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至于为《春秋》,笔则笔,消则消,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意思是孔子审理案件,撰写辞章(相当于判决书),有能够共同商量的人时,从不自己擅做决断。而写《春秋》,连子夏这样文辞很好的弟子也不让参酌一词。
孔子所著《春秋》实际也是对历史事件的裁断和评述,有“春秋大义”之说,故后世许多儒者以《春秋》为据裁断案件,称之为“《春秋》决狱”。同样都是裁断,孔子的处理方式为什么不同呢?孔子解释为:“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意思是后人知道我孔子,是因为《春秋》,讨伐我也是因为《春秋》。《春秋》要阐发孔子自己的政治社会思想,可能留下好名,也可能留下“骂名”,所以孔子不让弟子们参酌意见,而裁断案件会对现实当事人的未来产生影响。所以,孔子审理案件十分谨慎,要听取别人的意见,已经有点“合议”的意思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