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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墨雪夜疯狂 2014-01-09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理食品(行情 专区)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等等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九个方面向媒体介绍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多年热议的“知假买假”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规定》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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