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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新民·至善

 songsgt 2014-01-13
明德·新民·至善
2013.9.6人民法院报
□ 陈欧飞

    《大学》为我国古代四书之首,说的是古代君子修己治人的大道理,其开篇即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明代首辅、两朝帝师张居正对其讲解道:“大人为学的道理有三件:一件在明明德。上明字,是用功夫去明他;明德,是人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的本体。一件在亲民,亲字,当作新字,是鼓舞作兴的意思;民,是天下的人。一件在止于至善。止,是住到个处所不迁动的意思;至善,是事理当然之极。”该句提纲挈领,涵括了全篇的三条纲领,为文章精髓之所在。张居正道,这三件在《大学》如网之有纲,衣之有领,乃学者之要务,而有天下之责者,尤当究心也。仔细揣摩,发现古人讲的,不仅仅是一般性的治学处事,也给法院系统的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带来了许多启发。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明德,更要“明”明德。纪伯伦曾言:“把手指放在善恶的边界,就能触碰上帝的袍服。”当“定分止争、裁断善恶”的神圣权力被交到法官手中,那一声法槌,那一句“现在开庭”就被赋予了深深的寄托、厚厚的期望。作为一名法官,最大的“明德”就是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然而,日复一日的忙碌,年复一年的重复,最怕的就是失去了当初那份“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审慎感。美好品德的形成或许不难,但如何保持这种品性却是十分的困难,此时就需要谨记“明”明德的重要性:“暮鼓晨钟、三省吾身”提醒自己不忘当日信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般地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自身使命。《偈神季》曰:“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

    作为一名法官,要“亲民”,更要“新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在审判岗位上也要始终牢记司法为民,贯彻“亲民”的路线。只有以这样的态度和宗旨办案,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让群众满意。此外,光有“亲民”还不够,身为法官,在自己的审判岗位上还应尽“新民”之责。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官司时普遍会有一种恐惧感,这种恐惧有时表现为胆怯懦弱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时表现为骄横跋扈不配合法院的工作。遇到这种情况,一线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不但是以“亲民”的态度打消他们的恐惧,还要用“新民”的理念为他们释法言道,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融汇到所涉个案中,为他们耐心讲解,让他们在面对争端时少一分恐惧,多一分从容;面对法律规范时,少一分陌生,多一分信仰;面对司法裁判时少一分猜疑,多一分信任。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善”,更要止于“至善”。周强院长今年5月在全国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培训班的开班仪式上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并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对于法官来说,“至善”就是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而通往“至善”的道路唯有服务大局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做到至善,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做到严于律己;要做到至善,必须时时审视自己的内心,真正做到公正司法;要做到至善,必须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司法为民。且当今社会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地定分止争,法官必须不断地学习思考,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更好地在自己审判岗位上做到为人民服务。屈子行吟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事实上无论明德、新民还是至善,其最终都可归结到群众路线的践行上。这其中,需要我们的法官廉洁无私,像古时的君子般不断地完善自己,时刻做到无愧于手中神圣的权力,更需要我们的法院公正清明,致力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群众把好正义的诉讼大门。如此方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孟子有云:“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此言得之。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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