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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蹇泽琴律师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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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 文号】:鲁劳社[2006]81号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字体: 大   中   小 】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革中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在本通知下发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可以按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在本通知一眼后进入改制程序的,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二)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即处理劳动关系基准日,下同)期间,因职工违法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达到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改制时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对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可以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对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企业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核定

  (一)改制企业按照鲁政发[2003]62号、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对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在设区的市职工平均 工资 2倍的,按照2倍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改制时应当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清算。以资产评估基准日清算、确认职工平均工资和结余工资基金。工效挂钩企业按照确定的挂钩基数和实际完成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工资。实发工资少于应提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实发工资超过应提工资的,其超提部分不作为平均工资计算基数;未经批准动用工资储备的,按超发工资处理。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实发工资小于或等于核定工资计划的,按实发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计划发放工资部分不作为职工平均 工资 计算基数。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改制,须向省国资委提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适用范围的发放工资报表和工资管理的相关资料,其中以子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平均工资的,由主体企业将分解的工资方案或计划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核准企业职工平均 工资 ,同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企业改制时不再按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工资储备金分配方案,结余的 工资 储放置金转增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集体职工、劳动关系不规范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二)企业改制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清理各种劳动关系不规范的人员,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对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

  四、关于 工伤 职工和内退职工的安置

  (一)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企业改制时本人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加改制的工伤职工,对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预留伤残津贴和 社会保险 费等费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企业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和 社会保险 费等费用,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与内退职工签订的内退协议。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充项目和预留标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1-4级工伤职工和退出工作岗位的5-6级工伤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省或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改制时内退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或工伤职工预留伤残津贴标准或 工伤 职工预留伤残津贴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职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1-4级工伤职工和退出工作岗位的5-6级 工伤 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以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的30%为基数,每年递增10%,计算至职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企业退休人员、1-4级工伤职工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5-6级 工伤 职工,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四)离休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等,按改制时的标准预留10年。

  (五)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年龄满70岁的预留5年,对年龄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六、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管和监督

  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为依法解散或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的医疗费,应当一次性缴给当地医疗 保险 经办机构。

  为依法解散企业职工核定的安置费用,除企业欠缴的 社会保险 费、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以及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职工经济补偿金、5-10级 工伤 职工以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等应当在企业解散程序终结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和有关人员。

  为职工核定的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费用,改制企业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缴纳。

  改制企业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制订职工安置预留费用保障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有效资产作抵押与享受安置费用的全体职工签订担保偿还职工安置预留费用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改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改制后企业必须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有关费用,每年至少一次向继续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安置费用的保管、支付、缴纳、剩余情况,自觉接受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的监督。若改制后企业依法解散或破产,享受安置费用的职工有权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改制后企业分立、与其它企业合并、进行产权转让,由分立、合并或承继后的企业继续保管、支付、缴纳剩余的职工安置费用。在改制后企业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职工安置费用的结余部分归改制后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补足。

  企业改制时预留的有关费用,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改制或依法解散的省属国有企业已经完成资产处置的,不再调整职工安置费用。

  附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预留费用财产抵押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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