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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购房可公证

 老梧桐 2014-01-19

  何国盛老人打算拿出毕生积蓄以儿子(已婚)的名义购买一处房产。但是何老顾虑一旦儿子婚姻不稳定,儿媳妇会分去一半的房产。

  哈尔滨公证处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儿子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没有其他财产约定的话,依法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何老的担忧不无道理。

  但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哈尔滨公证处建议:老人在买房前或之后,出资人及其子女和配偶可以选择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该购房款的来源,作为房屋的出资证明书使用。

  公证处提醒老人:最好在购房前就签订该出资证明书,以防购房后子女及其配偶拒绝签订。如果该房产是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也可以在买房前或之后,出资人及其子女和配偶选择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该购房款的来源,为预防纠纷提供公证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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