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有银行划款凭证但无借条,同时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处理往往不认定划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有借贷关系,并驳回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银行划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可能是基于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又比如债务人将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归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将借条销毁,此种情况也是符合常理的,从表面上看债务人手中有划款凭证,但并不能据此向收款人主张债权。 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能很机械的一味这样下判,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予以公正判决,如可采取“测慌”的方式予以甄别真伪,又或如被告在法庭中辩称之前曾有借款关系,如今的银行划款系还款,此时法院应主动审查之前是否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如借款为大额资金可要求被告提供资金来源、取款或划款凭证等证据,被告如举证不能,则应推定原告划款的行为就是借款,并判定被告败诉承担还款义务。 |
|
来自: 昵称15451527 >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