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款项交付≠ 借贷关系成立

 贾律师 2018-03-07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于20165月结婚,婚后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20174月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目前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施某为被告施某某的父亲,即被告付某的岳父。20165月在两被告结婚前几天,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付某银行帐户转入5万元,未注明款项用途。20175月原告施某以银行转帐凭证为据起诉两被告,主张该5万元为借款,要求两被告偿还。收到起诉材料后,被告付某委托我所张继红律师代理该案。

二、主要争议及裁判要点

单凭银行转帐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已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被告付某本人认可收到该5万元,但不认可借贷关系;鉴此,举证责任转至被告方,被告通过多方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原告用于给两被告办理婚宴而支出的费用,并非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且原告在两被告处于离婚阶段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被告的举证已对原告主张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至原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不能对借贷合意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付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矛盾而引发的纠纷,承办律师查阅了多个单凭银行转帐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类似家庭纠纷案例,结果大多都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本案胜诉的风险较大。

受理本案件后,承办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等规定及相关案例,在原告已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情况下,我方只有通过举证证明该交付款项并非借款,才能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转至原告方。

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双方之间之前为翁婿关系,因此并不能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该款项的用途。经过多次向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起因及该款项的实际用途等一些细节情况,得知该款项于两被告结婚前几天汇入,主要用于办理婚宴,于是指导、协助当事人搜集婚宴沟通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京东商城、淘宝购买物品记录等相关款项用途证据,虽然证据比较零散,但基本能说明款项的实际用途,从而让法官对原告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形成合理怀疑,进而将举证责任转至原告方,在原告不能对借款合意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对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主要是两方面,即:款项交付凭证+借贷合意。因此,建议出借方,不但要保留款项交付凭证(如:现金交付的收条、银行转帐汇款凭证等),还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方签写书面的借条。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