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工资与奖金同属报酬体系,或者说同属员工薪酬收入。在薪酬水平一定情况下,工资高则奖金底。本公司根据管理上的要求,提高那些与经济成果直接相关部门的奖金比例,同时提高行政支持系统部门的基本工资比重。 第二十二条奖金包括:业绩奖、销售奖、回款奖、年终奖。 第四章津贴 第二十三条凡制度工作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八小时工作的延长作业时间。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主管认可的加班时间,按加班者小时基本工资的如下标准计算加班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为120%; --法定日加班的为150%; --法定休假日加班为200%。 第二十四条出差津贴:凡离开工作所在地到外省市出差,按职务等级支付出差津贴。 职等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 津贴额(元/日)2030405070100140200300 第二十五条凡相同国家认定的特殊技能与技术拥有者,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主管认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或与所担职务直接相关,予以支付特殊津贴,津贴额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凡按制度工作日出全勤,予以支付全勤津贴,每月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管理职务支付管理津贴;以此相对应,管理职务担当者不享受加班,特技,全勤津贴。(表略) 第二十八条凡病假缺勤超过半年,领取病假津贴。 病假津贴(元/月)=法定最底生活费标准×瞻养人数 第五章退职金 第二十九条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及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下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将按相应的支付标准支付退职金(补偿金)。 第三十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金。 --因违法乱纪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公司不允许辞职却擅自离开公司者;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退职金的理由成立者。 第三十一条退职金的支付标准 --在本公司工作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实收基本工资。 --在本公司不满一年但满半年可按一年计算。 --月平均工资实得基本工资按解决合同前三个月实得基本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凡在公司任职期间,曾作出重大贡献者,在退职时可享受特殊的功劳金。功劳金额由高层会议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