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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整合工商、质检实行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

 红盾书屋 2014-01-3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月1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治区党委结合内蒙古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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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清理、调整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名称管理。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深化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流通主体,壮大流通产业,创新流通方式,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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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深化机构改革。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电、煤炭工业等部门机构和职责,推进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按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部门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整合工商、质检等市场监管职能,实行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因地制宜推进盟市、旗县机构改革。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将事业单位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加快转企改制;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推动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其提供服务的能力水平确定行业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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