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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调研工作<BR/>密切联系基层和群众

 庸庸学馆 2014-02-01
高检院出台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加强和规范调研工作
密切联系基层和群众
王治国 贾阳

    本报讯(记者王治国 见习记者贾阳)“调研的时间,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机关各内设机构每年累计不少于60天。其中,到基层联系点蹲点调研不少于1次。”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规范高检院调研工作,高检院办公厅日前制定了《暂行办法》,共6章30条,主要包括调研计划制定、调研方法和运用、调研成果转化、简化调研接待等内容。 

    《暂行办法》指出,高检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深入地方检察机关、基层联系点、执法办案一线等进行实地查看、调查研究,目的是密切联系地方检察机关、联系基层检察干警和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为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开展调研工作,应当提前谋划,围绕检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或专项工作确立调研主题,制定年度调研计划和专题调研方案。 

    《暂行办法》强调,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经验突出的单位总结经验,也要到工作滞后、困难较多的单位帮助解决问题。应当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调研。 

    《暂行办法》规定,调研应当灵活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研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法,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不得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听取汇报既要听成绩经验,又要听问题不足,力求全面、客观、具体。调研应当听真话、看实情,多与普通干警座谈交流,多听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高检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暂行办法》要求,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等内容,要求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总结经验实事求是,提出建议针对性、操作性强。 

    《暂行办法》规定,开展调研活动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不干扰地方正常工作,减少基层负担,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活动应当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不得违规使用警车、警灯、警报器。 

    《暂行办法》明确,高检院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到地方检察机关调研不组织检察干警列队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调研期间应当入住当地政府定点公务接待宾馆,执行协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吃自助餐。不安排与调研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或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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