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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处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文书

 辉爱会计 2014-02-02
建市罚字[2013]57号

  

被处罚人:张贵山

注册单位:北京华电运盈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张贵山:

  2013年1月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靛厂路北侧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生产楼实验综合办公楼工程工地,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5层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6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时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后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3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3]51号),并于2014年1月17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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