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和规范本市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环节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简称EDI),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EDI是指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之间按照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电子数据交换应遵循的原则)电子数据交换应当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便利用户、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过程中使用EDI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EDI管理的政策、规范和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实施EDI管理的技术规范和业务流程;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EDI运行收费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 (四)审批EDI中心组建的申请; (五)指导、协调、监督EDI中心的工作; (六)负责EDI中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 (七)接受用户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 用户以电子报文形式,相互传输的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认可的,视为合同成立。 第七条(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署。 电子签名方式由发送方和接收方协商确定,该方式应当能够可靠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 第八条(优先权) EDI运行期间,允许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并存;电子报文的处理优先于纸面单证。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运行模式) 本市EDI系统实行EDI市级中心和EDI行业中心组成的两组运行机制。 EDI市级中心从事跨行业、跨地区的电子数据传输与处理,并对EDI行业中心进行协调;EDI行业中心从事本行业的电子数据传输与处理。 第十条(资质申请) 凡需从事EDI业务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信息办提出资质申请: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电信部门的入网许可;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资质审批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推广的原则。市信息办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准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EDI市级中心的功能) EDI市级中心的功能是: (一)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和EDI行业中心实现国际、国内出入口和本市跨行业EDI中心间的电子数据交换,负责网际互联的资费摊分; (二)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和跨行业EDI中心之间交换的电子数据,提供存储、查询、举证等服务; (三)根据国际统一标准,研究和开发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及时处理报文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 (四)组织本市EDI用户的操作技能培训,负责上岗资格考核;(五)实现EDI行业中心委托的其他功能。 第十三条(EDI行业中心的功能) EDI行业中心的功能为: (一)发展本行业用户,为本行业和跨行业的用户提供电子数据交换; (二)根据用户要求,为本行业用户之间传输的电子数据提供存储、举证、查询等服务; (三)为入网用户提供咨询,实施技术培训等服务; (四)根据国际统一标准,研究和开发行业内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处理报文格式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入网条件) 用户入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EDI有关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终端设备; (三)有电信部门发给的通讯设备进网证明; (四)有EDI市级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入网选择) EDI行业中心应当在本行业领域内接受用户入网。EDI市级中心可以接受现有EDI行业中心行业以外的用户入网。 第十六条(入网协议) 用户入网应当与所选择的EDI中心签订协议,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 (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电子报文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 (四)电子报文交换、确认、变更手续; (五)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六)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入网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用户的权利)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保证电子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获得保密保障; (三)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EDI市级中心或者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予以再显示。 第十八条(用户的义务)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EDI中心的协议缴纳电子数据传输、存证、查询、复制等费用; (二)按照规定遵守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 (三)对自己所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通信方式) 发送人和接收人之间的数据交换应当采用EDI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经协议可以允许使用其他通信方式。 第二十条(报文格式标准) EDI报文格式应当采用UN/EDIFACT国际标准和国家技术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 在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采用的行业标准和协议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在本规定实施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报文代码标准) EDI报文的代码数据应当采用UN/EDIFACT代码表规定的国际代码标准和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以采用行业标准或者协议标准。 第二十二条(报文与代码的变更) 用户需对报文格式和报文代码作变更,应当向EDI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运行安全要求)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运行应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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