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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一)

 plmok999 2014-02-10

《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一)

来源:cheerfulful的博客 时间:2013-10-28
目      录

一、发票的基本知识及税务检查中“发票必查”的形势分析

1、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2、取得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

3、代开发票的税务规定

4、税局关于“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理理念

5、税务稽查关于“查税必查票”的理念及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解析

1、案例分析:税票与付款不一致、虚开买卖发票案、 “雷霆一号”虚开案;

2、虚开发票与应付未付挂账的关联

3、“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4、变造增值税犯罪动机及预防体制

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6、失控发票的节税策略

7、滞留票的最佳处理方案

8、警惕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税收负担

9、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10、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关注销售清单的开具

11、由购买方承担的贴现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12、库存商品低价销售处理时,当初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13、营改增以后机动车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机动车耗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三、普通发票的涉税风险解析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案例分析

1、公司职工食堂买菜、买肉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入账?

2、税局对无形资产入股后报废损失的无奈!

3、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划拨资产的税务风险

4、违约金支出是否必须凭发票入账?

5、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一、发票的基本知识及税务检查中“发票必查”的形势分析  

1、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

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

(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

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合理性,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判定合法有效凭证的标准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税务机关判定凭证合法性时遵循如下原则:

1.税收法律、法规、税务主管部门政策有规定的,要符合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

2.税收政策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3.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的,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当前除发票外,税收政策 尚未统一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凭证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自制凭证,是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形式多样,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统一规定,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业务、内部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性的标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性。

(二)外来凭证,是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其分为 4 种: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这 4 种凭证中,第一种~第三种凭证属于有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政策的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 第四种凭证指纳税人发生的上述 3 种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行为,经纳税人签收或填写的单据或书面材料。此类凭证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能够提供出第三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管理行为的,提供相应公文批件;涉及民事行为的,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涉及其他行为的,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还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公证机构确认的或者中介机构鉴证的书面材料。

使用不合法凭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种。

税收征管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 使用不合法有效凭证行为是违反了税法,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承担缴纳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如果还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所规定的税务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取得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 ) 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3、代开发票的税务规定  

3.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代开对象:

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⑵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般指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3.2 普通发票的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4〕1024 号) 解决为谁开?以什么身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谁有资格到税局代开?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问:我们单位到外面买了些礼品送人,可以去国税局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要什么资料?是否有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暂无开票限额标准,部分省份有相关规定。

3.3、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问:某蔬菜经销商(个人)向 A 公司食堂定期提供蔬菜,可否向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

例: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在街卖菜,今年联系到了两家财政单位食堂,根据需要给他们送菜(一直记帐,够一定金额结算)。由于资金太少现在急需要结帐用以周转,但两家单位需索要发票入帐,请问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需用拿什么材料或办什么手续。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70 号]代开普通发票.

3.5、运输企业代开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 号)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 ,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 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 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附加费。

个人所得税的带征规定: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  

企业所得税带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 号)

带征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 号)  

4、税局关于“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理理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凭票抵扣是增值税链条的主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 号)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5、税务稽查关于“查税必查票”的理念及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5.1、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稽便函〔2012〕1 号 ) :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  

5.2、2013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 税总稽便函〔2013〕1 号) :重点查处成品油、煤炭、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存在的虚开发票问题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1 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 号) :江西税警联合破获一起非法出售假发票团伙案

5.4、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便函〔2012〕72 号 )

5.5、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湖北省武汉市“11.01”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通知》 (稽便函〔2012〕10 号)  

5.6、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关于查处以廉价耳机为道具夹带黄金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5.7、《关于对部分企业购买金融预付卡业务进行检查的通知》(稽便函 〔2012〕 80 号 )

5.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1〕25 号)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 号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发票管理办法》罚则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2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新增“虚开(普通)发票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不重视发票管理带来的税收风险的实例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一般分为四种情况:

1、 真票真开, 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 在开具时如实填写商品名称及金额;

2、真票假开,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在开具时所填写的内容与所售商品的名称和金额不相符(如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将生活用品开成办公用品等);

3、假票真开,指的是用其他公司的发票来填开本公司所售商品,虽然填开的内容和金额是真实的,但由于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因此涉嫌偷逃税款;

4、假票假开,指的是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同时填写的内容和金额也是虚假的。 从以上四种情况看,作为开具方或取得发票方,只有第一种情况(真票真开)属于开具或取得真实的发票,其余三种情况均是开具或取得虚假发票。

当税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相关各方会按照以下四个基本步骤来进行判断。

一是确立纳税事实并确定问题。纳税事实包括: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交易的各方是否有关联关系等等。从上述案件来看,相关各方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收入或支出,并为对方提供了虚假的票据, 从而造成对方偷逃税款。

二是找到相应依据。所有的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虽然三方也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首要依据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生,所以次要依据提供的再充分也不能改变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三是评价依据的重要性。当找到适用的依据后,要对依据进行评价,以确定它们是否适用于这些事实和问题,并且要评价它们的重要性。

四是得出结论。也就是对每个依据,以及它们是怎样适用于所发生的事实和问题做出客观的结论。

因此,纳税人只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 、“与取得收入有关”及“数额合理” 。然而,在税务处理中,部分企业往往将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唯一的标准来掌握,自然会导致税务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解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金额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政策透析  

【思考】 :1、付款方向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 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票款流不一致的例外规定:

1、总分机构之间的付款方向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1211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虚开发票与应付未付挂账的关联  

企业账面: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即: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税务检查: (1)为什么对方不要钱?很可能该笔交易并未发生,属于接受虚开发票。              

(2)很可能已经用货物抵债,而未缴纳流转税。

3、 “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稽查的考虑: (1)往来挂账实际是隐瞒收入。

(2)实际是接受虚开发票的资金来源问题。

税务局: “深挖背后的事情”

应对策略:自圆其说;声东击西;补税,掩盖真相

4、变造增值税犯罪动机及预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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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 号 )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 :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 :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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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控发票的节税策略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69 号) :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 号) :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 号  (全文有效)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7、滞留票的最佳处理方案  

我企业有大量滞留票有没有税收风险?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滞留票的形成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采取隐匿进销痕迹来达到偷税目的,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而形成的滞留票;

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不慎丢失已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后,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形成的滞留票;

三是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并已开具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未支付货款或者未及时付款,导致销货方压着发票不给购货方,形成滞留票。

【应对方法】 :有税收风险,建议先认证然后做进项税转出。

8、警惕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在当月发出商品,次月(或隔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税务风险?

首先,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其次,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会带来双重纳税的风险

解答:当期未开发票,以后需要开具时,建议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纳税检

查调整处,开具时按负数填列,填写时先和税务沟通好。

9、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条共有 8 种情况需要在增值税账务处理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视同销售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呢?

建议:现在领购发票不需要支付费用,建议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

【案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为了方便购货方使用,我单位将生产出来的货物直接移送对方厂家,按实际使用量结算销售额,请问货物移库时一定做视同销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37 号 )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10、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关注销售清单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 2)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FON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业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手工填写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运输发票的汇总开具抵扣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

11、由购买方承担的贴现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如何账务处理?)。 贴现息费用是否应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贴现息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追问: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原理上是可以抵扣的,这可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建议: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同时开具在一张专票上可以抵扣,单独开具专票抵扣时一定要慎重。

12、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当初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要做进项转出?超过保质期报废的产品要进项税额转出吗?什么是非正常损失,低价销售会不会有不同的涉税处理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注释】 :条款修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 号。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 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13、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以后机动车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机动车耗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 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机动车耗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三、普通发票的涉税风险解析  

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依据: 《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什么是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 ,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 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并不等于发票

▲合法有效凭证的三种表现形式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 除发票以外, 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

②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

③有效证明。

▲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四个文件:

国税发【2008】40 号文件(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 号文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

国税发【2008】88 号文件(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

国税发【2009】114 号文件(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案例分析  

1、公司职工食堂买菜、买肉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入账?  

建议: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 号

2、税局对无形资产入股后报废损失的无奈!

25号已明确可以扣除。

3、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划拨资产的税务风险  

【政策解读】 (一)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二)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 5%的营业税, 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的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 3%~5%的税率征收契税。 ”

6、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 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13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违约金支出是否必须凭证发票入账  

(1)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2)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3)提前终止购销合同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某公司提前终止劳务合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分析】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会计处理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4]财会字第 31 号)规定: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第 084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民间借款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咨询:“我公司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 号) 规定,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 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 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令人遗憾的是,777 号文件并未对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是否以基本账户开户行为准、是否认可浮动利率做出规定。因此,实践中依然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考虑到我国的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观念还十分浓厚,实际工作中不会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办法:开票金额/(实际利息+税负)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链接】 :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 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 B 公司 1000 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50万元。由于 A 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 A 企业利息收入 50 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 A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 B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

个人认为, 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 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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