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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二)

 plmok999 2014-02-10

《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二)

目      录

6、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凭有效凭证税前列支?

7、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一律不需要凭发票入账?

8、某公司取得抵债货物没有发票,销售时能否扣除货物成本

9、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

10、农产品企业,全额白条列支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11、购货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销售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列账?

12、担保方支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13、某超市供货商支付联营扣点费、场地租赁费,取得食品、办公用品发票问题

14、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15、某公司支付水电费只取得收款收据,能否税前列支?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1、房地产企业的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

2、建筑安装企业的总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

3、某公司在纳税评估中因与税务就是否补税问题产生争议,未按照税务人员要求补税,税务机关就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该行为是否正确?如何应对?

4、发出商品未及时开具发票申报收入,应如何定性处理?

5、假发票如何识别?取得假发票如何补救?

6、某公司取得虚假运输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款的税务处罚案例

7、某公司出租一套闲置房屋,双方合同约定不开发票(或约定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是否有效?

8、丢失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发票涉税问题的追溯期限?

6、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凭有效凭证税前列支?  

【解答】只要按照贷款利息进行分摊,集团统贷公司不额外增加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

一、两种统借统还模式:  

财税(2000)7 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  

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国税发(2002)13 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  

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可以看出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环节。

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即:

1、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2、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文件规定简称为统借方) ;

3、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

4、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目前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中尚未明确出现统借统还概念。

二、统借统还的各税种应用  

1、统借统还的营业税应用

根据财税(2000)7 号和国税发(2002)13 号文,统借统还的统借方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统还的企业所得税应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这个提法明确提到了“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 ,类似于营业税中的统借统还概念,但不如营业税文件规定的具体。

支付的统借统还利息在税前扣除,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2)利息应当实际支出。

7、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一律不需要凭发票入账?  

条件:是否有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结论】  收取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营业税。 支付给老百姓的补偿款也不征营业税,因此无票入账,只能凭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 号  全文有效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

8、某公司取得抵债货物没有发票,销售时能否扣除货物成本?  

典型案例: 2012 年 6 月,A 公司因购买材料欠 B 公司货款及增值税款 35.1 万元,

由于 A 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合同规定归还欠款,次年 2 月,双方协定,A 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归还其全部欠款,其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为 20 万元,实际成本 16 万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认销售收入与成本,第二部确认无法支付与收到的款项处理。

9、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  

抬头为个人名称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新办企业注册前发生的费用以股东的名义取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法释【2011】3 号: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注意:一旦企业设立后,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必须开具给企业。  

以手机票形式报销通讯费补贴: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国税发[1999]58 号,关于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补充】个税手续费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 11 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9 号)第 44 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

这些文件已经明确了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返还手续费的比例和时间,办理办法等,但税务机关给的个税手续费应该怎么用?发给个人要不要再交个税?  

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直接发给财务人员的,也有作为财务部门的活动经费的,并从其他应付款列支;但也有意见认为是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不是个人代扣代缴,所以,这个手续费是公司的收入,公司利用公司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代扣服务,获得手续费 2%,而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代扣,这是公司赋予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所以不应该再发给个人。

个税手续费的用途及会计处理: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 [2005]365 号) “ (六) ‘三代’ 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065 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基于税法规定该手续费用基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所以对于公司(即扣缴义务人)应该是一笔收入,所以应作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目前情况:直接退至公司纳税户,不在支付现金。 )

贷:其它业务收入(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范围)

公司收到此笔手续费是否要交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 号)第一点: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8]583 号文》 :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 1 条是虽仅指储蓄机构,第 2 条仅是地区规定,个人认为但仍有参考意义: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此该笔手续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 号)第 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63 号)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 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 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意外事故医疗损失及精神赔偿的损失凭证什么入账?  

【入账依据】有关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赔偿协议;董事会决议;当事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可以税前扣除,将医疗费发票作为附件。

【建议】按 25 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

私车公用即: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如报销汽油费,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 ,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但养路费、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印花税(税率:0.1%)等。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0.1%) 。

10、农产品企业,全额白条列支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案例: 某市国税局在饲料行业专项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些企业的成本大部分从农民手上购买,没有发票,其中 A 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 5000 万元,成本 3500 万元(均为白条+购销合同+村委会证明方式入账),利润 300 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对白条列支提出纳税调整的要求,企业十分委屈,说因为行业特征,曾几次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上,但没有同意购买,因此,只有白条入账。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准确?

【建议】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准确的,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征,为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因为类似类型企业核定征收税负最低。

11、购货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销售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列账?  

购买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是正确的。

注意:增值税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是不一致。

按照税法规定,除了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 、 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征缴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指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等) ,均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l.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7.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法规规定不能开具发票)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12、担保方支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012 年 3 月份,甲企业与乙企业(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企业货物已经交付给甲企业,此时甲企业无力还款,甲企业提出,由甲企业承担完全担保责任,由乙企业向银行贷款,解决乙企业的临时资金困难。 2012 年 12 月份, 因乙企业无力归还银行贷款,

甲企业代为归还贷款本息。请问甲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乙企业开具发票给甲企业,作为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3、某超市供货商支付联营扣点费、场地租赁费,取得食品、办公用品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6 号)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入账。

【注】如果商场开具食品、办公用品发票入账无效的。

【案例】某企业支付零工装卸费,取得加油费、运输发票问题。

【讲解】 :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

14、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李某 2011 年为我企业提供维修劳务,工程款共计 200 万元,李某在 2011 年 11 月拿发票向我企业申请付款,因我企业 2011 年度资金短缺,没有付款也没有收票,也没有预提这笔费用。后我企业在 2012 年 1 月份付款 20 万元,收到 2011 年 11 月开具的发票。

请问,201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同理: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下,暂估入库并被生产领用销售的原材料,两年后获得发票可否税前列支?

可借鉴《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七、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 5 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 5 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 5 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 5 年。  

15、某公司支付水电费只取得收款收据,能否税前列支?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我公司到外地租房:租金已在地税开票(完税) ,水费,电费,暧气费用的发票单位名称是房东的姓名,但属于公司所用。请问:此类发票可以入帐,打入成本?  

【解析】房东转售水电费,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广东省的特别规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4]173 号 ) 共用水电的税务处理:企便函[2009]33 号、稽便函[2008]115 号(参见附件)

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 号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1、房地产企业的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

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 ?

【解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即:如果施工单位是按开票额(劳务额)征税的,那说明少缴纳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了。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解决。

【案例】例如,甲供材料为 500 万元,应纳营业税为 15 万元(5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测算营业额为 154639.18 元[150000/(1—3%)],这样,发包方向施工单位再支付工程价款 154639.18 元。施工单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5000000(材料)+154639.18(补开施工发票)]×3%=154639.18(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的自购材料 500 万元、补开建筑业劳务发票 154639.18 元,以及前期开具的清包工劳务发票,共同构成开发成本。如果施工单位开具 5154639.18 元发票就错了,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为成本。

2、建筑安装企业的总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案例】A 建筑公司今年 1 月承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为 5000 万元的工程,同时将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安装部分分包给 B 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 500 万元,其中材料价款 350 万元,安装费为 150 万元。B 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并负责建筑安装。A公司与 B 公司均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今年 4 月,B 公司工程施工完毕,结算时,B 公司提供给 A 公司增值税发票 350 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 150 万元。税务机关要求 A 公司按5000-150 万元缴纳营业税。  

问 1:B 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什么样的业务?

问 2:B 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500 万元还是 150 万元?

问 3: A 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

总局问答: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总局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总分包工程业务中,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扣除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对分包人将分包的工程再转包给他人的,不能扣除。

(2) 建筑工程的分包对象为其他 “单位” 时, 分包工程款才可以从总承包款中扣除。

如果分包给自然人个人,不得扣除分包额。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4 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某公司在纳税评估中因与税务就是否补税问题产生争议,未按照税务人员要求补税,税务机关就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该行为是否正确?如何应对?

《征管法》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讲解】分析税务机关所指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其次,如属税务机关依据不足,可以提起税务诉讼 。

4、发出商品未及时开具发票申报收入,应如何定性处理?  

【分析】企业发出商品的销售方式,定性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讲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假发票如何识别?取得假发票如何补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 号 )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案例】某公司取得虚假发票的应对案例。

【补救】及时取得有效发票(原对象,真实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 号)第五十五条: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应用】某公司 5 月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在 8 月才进行申报,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将所有发票完成了申报,应如何定性处理?

【讲解】及时沟通,取得谅解。

6、某公司取得虚假运输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款的税务处罚案例  

企业 2010 年运费抵扣税额 272230.98 元,占其总进项税额 27727821.59 元的比例为0.98%;而 2011 年运费抵扣税额 782975.18 元,占其总进项税额 50921797.78 元的比例却达到 1.54%,比上年增长 57%。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

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 1 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 2 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 0.7 元左右。

偷税:可处以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轻的。涉嫌虚开,可以移交刑事。

【讲解】抵扣运费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办法是主动“交代” ,按照稽查或纳税评估人员的任务,适当进行补税,避免企税关系僵化,特别坚决杜绝影响范围扩大(新闻传媒)。

7、 某公司出租一套闲置房屋, 双方合同约定不开发票 (或者约定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是否有效?  

是否开具需要开具发票是由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是否纳税是由税法规定的,任何合同都不能改变纳税义务。

应对策略:出租费发票开具技巧,降低税负。

【讲解】可以通过分解租金为租金、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但需要注意合理的比例。

8、丢失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发票涉税问题的追溯期限?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 5)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普通发票遗失: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 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显然,不符合作废条件和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32 号) :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 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总结】实际操作的困难  

1)首先将丢失的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2)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交由销售方,销售方凭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上述通知单及登报声明作废报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任何重新向购买方开具蓝字发票。

3) 购货方应当先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然后凭销售方出具的蓝字发票重新入帐。  

9、大头小尾开具发票如何处罚?  

某企业向购买方购入原材料并取得普通发票后,对方要求通过委托支付令支付给买方老板个人账务的成因分析?

【讲解】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从事超出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发票?  

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只强调收款方与付款方的关系,没有具体指在某个经营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没有指扩大经营范围)

因此,发票的使用范围仅指购销业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国税发票,应征营业税劳务使用地税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无论是否超过某企业的经营范围。

【讲解】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应自已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多余材料时尽管企业没有销售原材料的经营范围,但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六、合理利用发票知识节税策略  

1、老板奖励采购人员购入同质低价物资,是否节税?  

某企业的采购员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将原来其他采购员购买同样质量原材料的价格由 200 万元降到了 180 万元,但对方企业不能开发票。老板非常高兴,想奖励该采购员 1 万元。作为会计人员,你认为是否应该给采购员以奖励?为什么?

【讲解】标准成交价-标准成交价/(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即: 1-1/1.17*0.17*1.11=0.8372

【1】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根据换算公式=200*0.8372=167.44 元,即:应降价至167.44 万元以下。当然也不应该给于奖励,如果该企业盈利大于 167.44 万,还应支付没有对应成本的应纳税所得额,按 2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2、合理签订经济业务合同,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合理转换的节税策略。

【案例】某生产企业广西海阳公司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 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公司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该企业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 1%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上海海阳公司从应付供 货商的货款金额中扣收。海阳公司企业共收取仓储费 300 万元,缴纳营业税 15 万元(300 ×5%) 。

主管国税局在对海阳公司公司进行检查时,却要求企业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

如何化解类似税收风险?那么营改增后又如何降低税收负担?

某商贸企业经销中央空调,并拥有一支专业安装团队(有安装资质) ,2012 年出售中央空调不含税价 8000 万元, 同时取得安装收入 2340 万元。 (假设当年进项税 1000 万元)应该开什么发票给客户?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如何操作可以节约税收?

【讲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商贸公司卖空调同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应该采取混合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3、通过业务流程转变,合理改变发票票种节约税款。  

服务业发票还是租赁业发票?

某物流企业 2010 年进行了股权变更,并更换了财务人员。2011 年公司原有的仓储作业合同到期 (仓库原值 7000 万元) , 该企业与客户重新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600 万元) ,合同期限为 1 年。

税负是否增加?问题在哪里?有没有节税点?

【讲解】如果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则对每年的租金收入,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0×5.5%=33 万元;印花税=600×1‰=0.6 万元以外,还要缴纳 12%的房产税,即 600×12%=72(万元)。如果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客户代为保管某物流企业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不变(财产租赁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都是按租赁金额或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7000×(1-30%)×1.2%=58.8(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 13.2(72-58.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同时,也说明财务人员的更换没有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让物流企业多纳税 13.2 万元,估计多支付的税款与财务经理的薪资基本相当,看来各位都是国家聘请给企业服务的。  

按余值计征还是租赁费计征的筹划点:

【公式】 原值 * 70% * 1.2% = X * 12% ,租赁小于等于 X 时为较佳方案。

出租房产时,租赁费发票还物业服务费发票?

某粮食企业: 与他人签订100万元的仓库出租合同, 分割为95万元租金+5元管理费;

本案例中还可以加大管理费的成分,如+保管费+租赁费方式。

由单纯的租赁费发票变为服务费发票、租赁费发票并存

条件是:项目要合理,额度把握分寸。

【思考】某酒店受八项规定的影响,将酒店以 600 万元每年的价款出租,如何签订合同,开具何种票据?

某工业企业,为方便产品配送,自已有一车队,专门送货上门,每年按成本价收运输费,应该开具什么票据给对方? 营改增后,又应该以何种策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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