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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是否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应引起关注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14-02-11

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是否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应引起关注

2010-1-20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改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事业单位的收费类别分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种,审计中发现很多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概念不明确,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有个别单位有意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经营性收费项目使用税务发票收费,企图逃避财政调控,达到满足小集体利益的目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些执收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收费就包含在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中,如: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介绍费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水利工程勘查设计费等。但有些经营性收费项目,是否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须根据收费单位性质和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来界定。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纳入非税管理,应视收费主体及具体管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还是当地政府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因此,经营性收费项目虽不完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但根据收费单位性质和当地财政的管理要求明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即使使用税务发票收费,也应将税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单位应避免因概念不清造成非税收入应缴库未缴库行为,审计、财政部门也应在宣传政策法规的同时,加强对应纳入非税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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