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双无”家属、遗属的医疗报销规定:军队离休干部“双无”(无工作、无经济收入)家属在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用现金就医,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80%;住院费报销比例为90%。军队离休干部去世后,“双无”配偶和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子女,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参见:京军休办发〔2004〕46号。 退休干部“双无”家属、遗属的医疗报销规定:经组织批准随军而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在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用现金就医,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门诊、住院报销比例为50%。参见:京军休办发〔200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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