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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委托卖房要靠证据说话

 神州国土 2014-02-15
有没有委托卖房要靠证据说话
沈义 陈保发

    10年前,老王花了3万多元买了一套住房,可装修入住10年了,卖房人仍以“我没委托他人卖房”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老王只好向法院起诉。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卖房人应协助老王办理过户手续。 

    老王、老李和老付曾是同事。10年前,老付退休后到外地跟子女住在一起。不久,老付接到老李的电话,说单位要新建职工宿舍,之前老付在单位的那套住房也要搬迁新建,单位称将以原有住房为基础,只需补交增加面积的房款就可取得新房所有权。可问题是,新房交房后,如不能立即入住就得再等几年才能进行房屋交易。老付考虑到自己不在当地生活,管理不便,决定暂时将房屋交由老李代管。不久,老李以老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老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据约定,老付愿将他名下的房屋以3万多元的价格卖给老王。 

    装修房屋后,老王全家搬进入住。虽然住了10年,可让老王感到无奈的是:老付这些年一直没回来,房子的产权一直还在老付的名下。如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老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转让登记的法律文书上签名确认,可老王多次联系老付都没个结果。2011年,老王为此事曾专门找到老付。哪想到老付却说:“早几年,我确实收到过一笔银行汇款,是老李打来的,上面注明系‘房款’,但我一直认为那是房租费,过了一年多才收到你和老李将我房子擅自买卖的协议。我是让老李代我管理房子,并没委托他卖房。” 

    听了这席话,老王彻底失望了。2013年6月,多次交涉未果后,老王将老付及其委托人老李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老付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法官审理认为,老王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老王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老李代老付处理退休后事宜,房屋钥匙由老李保管,老王有理由相信老李有代理权。虽然老李在代理老付签订协议时,没有老付的明确授权,但依据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本案中老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老付承担。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应依法办理登记。老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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