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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数字报

 姜景智 2014-02-18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亮点1

  借款超300万须备案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说,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应该说是解决民间融资,一旦涉众的行为,我们要管。这个立法也给予了一些正向鼓励跟反向的约束。如果你符合这三类,不来备案,那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就要限期责令改正,还要公告,还要处罚。

  去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定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细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在框架结构上与条例基本保持一致。

  细则主要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亮点2

  承认合会等合法

  方案细则包括:在民间借贷方面,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对象,这些都是与借贷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首先,细则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纳入该行为范畴,并对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的概念作出阐述:本细则所称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本细则所称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同时,细则将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借款作为临时性调剂的一个判断标准。

  新闻观察

  “非法集资”不非法?

  

  

  

  

  

  温州作为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过去65年间,曾因借贷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事件,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会案”,到近年来的“吴英案”,都曾引发广泛关注。

  央行曾经推算,2007年前后民间融资规模达到了9500亿元之巨,占到当年GDP的6.96%。另有一组2010年的统计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已达到50%之多,融资量达到1万亿。

  无论你如何定义民间融资行为,富有弹性的民间资本不仅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资金需求,实际上也已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活力四射的民间融资确实对民营企业崛起有不少贡献,但里头当然也有诈骗和拖欠款项等不靠谱的成分。最狼狈的应该是曾风靡一时的温州“抬会”了。所谓“抬会”,是乡民们汇集个人闲散资金办起来的个人放贷机构,光是在小小的温州乐清县,规模10万以上的大中小“会主”就多达1589人。“抬会会主”就像财神一样支持私人企业的发展,直到1986年春天资金链出现大面积断裂,乡亲个人信用保证也没能挡住讨债者,“抬会”由此土崩瓦解。

  在民营资本萌芽很早的浙江一带,很多小一点的县市几乎是贷不到款的,银行不允许对私人企业发放贷款,私营钱庄又被严令遏止。是金融系统的低效而不是人们的贪财,催生了“抬会”等民间信贷组织,而后才有了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 

  “抬会”也好、私募基金也好,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政策的“正名”,民间金融就永远有堵不上的违法漏洞。但是,尽管法律规定年年收窄、政策风险年年加大,合法违法的民间集资几乎从未间断。原因很简单,尽管民间信贷(尤其是高利贷)可能“有损社会秩序”,但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要不太难、要不不划算。

  如果面前有阳光大道,没有人会愿意走阴森小路。如果有足够多的合法融资选择,没有人会愿意去冒“非法集资”的险。“非法集资”本不非法,它甚至在金融不自由、不开放的年代,为许多希望致富的人打开大门。如今,要让更多人选择“大道”而非“小道”,就要让更多的人有路可走——或者更实际地说,把更多的“小道”变成“大道”。

  新闻背景

  民间借贷

  那些年

  温州作为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过去65年间,曾因借贷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事件,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会案”,到近年来的“吴英案”,都曾引发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相当发达,“高利贷”、“典当”、“标会”等相当普遍。 

  1949年后,我国就开始对民间私营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私营金融业转变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质押贷款部门,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直至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几近消失。 

  改革开放后,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但当时民间无法获得国营资金支持,于是,民间出现各种游走灰色地带的借贷形态。浙江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最为活跃,借贷组织当时以互助性质的“会”出现,但很快“会”出现异化,部分“会”以超高利率为饵吸引大量资金,转手出借获利,资金完全“空转”。随之而来也爆发了“会案”。 

  “会案”爆发后,地方政府组织了大规模整顿,共清退债务1.54亿元。同时,在灰色金融的部分参与者向“黑色金融”畸变的同时,另一些人则尝试以机构化民间金融之姿“洗白”。历经了“方兴钱庄”、“两社一会”等试点后,终于等来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喜讯。

  新闻延伸

  “吴英案”

  判决关乎

  民间借贷

  是否合法

  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12年,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以从事美容行业起家,2006年开办本色集团,并开始一系列大规模的投资。但本色集团对外宣称,3.5亿元的资金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2006年,本色集团资金链断裂,庞大的民间借贷数额随着吴英被“绑架”而浮出水面。直至吴英被刑拘后,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针对其一审被判死刑,有评论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综合中广网、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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