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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ABS报批材料证监会积压 专项资管审批迟缓

 MYyangke 2014-02-20

两融ABS报批材料证监会积压 专项资管审批迟缓

时间:2014年02月17日 02:40:40 中财网
  低成本资金源,一直是各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头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券商通过短融、债券、再融资、银券合作、证金公司转融通平台来解决资金问题。
  在2013年年底,陆续有券商通过两融债权资产证券化方式(ABS),开辟融资渠道。然而据待受理券商人士反映,专项资管计划迟迟不被审批。
  “我们在2013年年底向受理处递交材料,在受理前,证监会让我们补正材料,我们都已经完成,现在只有等。”北京一家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据多名参与产品设计人士透露,监管层态度是:专项计划不适用两融体系,两融规则中的账户体系与流程设计只为两融服务。“我们律师翻遍了所有的两融业务规则,没有任何一处禁止两融资产证券化。”上述北京人士表示。
  截至截稿日期,证监会对本报采访函未予以回应。
  然而,上述北京券商人士透露,尽管在法律问题上双方有争议,但来自证金公司的阻力若隐若现,“从部门内部反馈的信息来看,券商专项计划深深触及证金公司利益”。
  专项资管计划出世
  2013年11月初,海通证券和齐鲁证券联手出台专项资管计划,该计划中双方各自作为管理人,以对方两融业务中融出资金部分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设立资产证券化项目。
  业内有消息传出,该专项资管计划“融出资金债权X号”的募资额度是30亿,存续期为5年,年化回报率约5.5%。
  不久,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华融证券与宏源证券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陆续申请两融融资类专项资管计划。
  多名券商人士向记者分析融资渠道,“短融是券商最常用的方式,如广发证券在2013年共发出13期短融;向招商银行转让两融债权收益权,可获招行6.5%利息的资金,但银行对券商融资额度有限制;证金公司转融通平台融资利息约在7.1%”。
  而当券商将两融债权资产证券化后,产品可销售给营业部客户,融资成本可降至5.5%,这无疑大大缓解券商两融的成本压力。
  法律问题的纷争
  截至2014年2月10日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显示,上述7家券商两融债权专项资管计划还未“受理”。
  其中一家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现在还未进入审核期,审核期需要2个月,意味着从现在到“受理期”还要等待超出2个月的时间。
  据记者了解,在2013年11-12月间,证监会机构部对此类专项计划组织了3次会议。“他们还请了没参与这个项目的独立律师参加会议。3次会议反复围绕"两融业务规则"话题来谈”,一名与会券商人士表示。“会议上的争议点在于,两融债权转让后,还是否为两融债权,是否发生性质改变,是否符合两融监管的规则”。
  然而三次会议未达成共识,券商据理力争,认为专项计划不存在法律问题;而反对观点认为,如果两融债权转让,则不再属两融资产,所以不受两融规范保护。
  上述北京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要求我们补材料,即回答3个问题:第一,专项计划是否与两融规则的账户体系与交易系统有冲突;第二,实施专项计划后,券商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发生改变;第三,担保品不被转移下,如何保证新债权人享受担保权益。”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从交易结构、法律问题、账户设置、交易系统进行分析,可得出结论“与原来的规则没有冲突,原来的运行系统没有被破坏与改变”。
  在“券商权利与义务是否改变”问题上,一名有丰富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的王律师向记者分析,“两融合同里规定的券商权利义务非常多,但券商转的只是债权而已,没改变合同,这没争议。”
  此外,王律师阐述了“两融债权转移后,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话题。其表示,目前两融担保品的性质不是国家《担保法》或《物权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担保形式,而是根据《合同法》和《信托法》,通过约定设定的担保权益,是附属于两融债权的从权利,随着券商转移债权,担保权利也会转给新的债权人。
  关于“担保品在谁手上才会享有担保权利”的问题,王律师认为按《两融规则》,担保品是担保权益的客体,担保权益转移并非以担保品转移占有为前提条件。证券公司在两融合同中享有多重身份。一方面,券商作为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对担保品享有担保权益;一方面,券商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担保品,这是其作为信托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其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应同时转让,但并不导致信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券商作为信托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其持有担保品的义务,否则将违反《两融规则》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证金公司是幕后阻挠方?
  据上述北京券商人士介绍,目前证监会已经出台资产证券化与两融业务规定,两融资产证券化规则却是一片空白。
  但多名券商人士纷纷感受到,法律问题已经清晰阐释,在报送计划前已把法律研究透彻,目前已经不是产品设计技术的问题了。
  有券商人士反映,证监会在为证金公司“撑腰”。
  据了解,证券金融公司凭借转融通业务,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解决证券公司在开展信用交易业务时自有资券不足的问题。
  证金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11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3658.73亿元,融资余额约3632.39亿元。通过证金公司转融资平台流出的资金有564.48亿元,占比15.54%。然而自2013年5月起,证金公司转融通平台融资余额一直在500亿-600亿之间徘徊。
  北京券商人士分析,“证金公司可以低成本筹钱,券商为缺钱排队,使7.1%的利息成为一笔稳赚的生意。但如果券商可以做资产证券化,我们就不用靠证金公司了。”
  相比之下,相差2-3个BP,使券商此次创新融资渠道变得非常诱人。
  一家华东券商人士认为,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将更加规范与标准,且有望采用市场定价机制,引入社会公众资金,融资成本可能会更低。
  “也许证金公司看到这一趋势感到不满,我们从各个部门得到的反馈信息,均是证金公司的阻力。”上述与会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其表示,在三次会议的过程中,证监会机构部领导的表述方式,总为“他们(证金公司)的观点是……你们怎么看”、“他们(证金公司)的意见是……”。
  “无论是谁在阻挠这件事,都是与证监会"回归市场"的导向相违背。这种融资方式的趋势不可阻挡,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券商用资产证券化去解决融资成本的问题”,与会券商人士表示。(.理.财.周.报 .谭.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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