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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14-02-23

    销售货物或购买货物都涉及运输,“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运费是按混业经营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还是与货物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支付运费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怎样抵扣进项税额?支付非试点纳税人联运收入怎样处理?收取或者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将是“营改增”后的一个难题。

  外雇车辆运输支付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外雇车辆运输,销售方承担运费,其运费是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来补偿的,因不收取运费不需处理。外雇车辆运输支付运费时,只需按雇用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计入销售费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是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或者取得非试点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比率计算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用。

  对于支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即一是发票必须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部门代开的)和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二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三是铁路运输发票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抵扣仅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在法定期限内(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五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必须与支付运输款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混业经营收取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混业经营,指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处理原则: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三种办法进行处理: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1,A公司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并送货上门,销售白酒100000元(不含税,下同),销售大米2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1000元,汽车送货返回时又为B公司运货取得了运费收入500元。

  A公司的混业经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41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大米收入 20000

  其他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65(100000×17%+20000×13%+1500×11%)。

  如果A公司没有将混业经营分别核算,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大米及运费就要多纳增值税358.93元[(20000+1500)÷(1+17%)×17%-20000×13%-1500×11%]。

  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货物混业销售涉及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额(混业经营额),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混业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机关核定混业销售额,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营业额。增值税混业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例2,A公司生产销售一批砖给B公司用于铺设停车场,并送货上门,同时负责铺设工作,砖销售金额100000元(不含税,下同),运输收入1000元,铺设费20000元(含税),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公司向B公司收取货物、建筑劳务及运费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38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砖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汽车运输收入 1000

  其他业务收入——铺砖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10(100000×17%+1000×11%)。

  同时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混业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没有核定,将由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的混业经营,由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由于A公司的混业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因此,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的运费就要多纳增值税35.3元[1000÷(1+17%)×17%-1000×11%]。

  支付非试点纳税人运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计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3,A运输企业2012年12月承接一项联运业务,给B公司运输货物,全程运费收入222000元(含税,下同),支付给非试点C公司联运合作方运费111000元,取得了C公司开具的普通运输发票一张,金额1110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

  支付C公司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

  非正常损失中包含运费税务及会计处理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指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1%或者7%。如是铁路运费则按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指购进货物的铁路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4,A公司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21000元(其中100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入账发票为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毁损,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510元[20000×17%+1000×11%]。

  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4510

  贷:原材料 2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10。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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