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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龙之缘 2014-02-25

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http://ww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reltid=286&pre_thread_id=0&pre_pos=1&ext=

发表于 2013-7-30 15:43:01 

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8、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9、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1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1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1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5条第二款); 
  13、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4、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及私自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20、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312条); 
  21、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第275条); 
  22、乱占滥用林地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非法占用林地、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228条、342条、410条); 
  2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森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本条不全请看本图书馆中:

森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共58条   http://www./thread-134-1-1.html


  一、按地域管辖,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及辖区林区范围内与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关的不构成刑事追究的所有治安案件。 
  二、按类别管辖,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消防法》等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森林公安机关、国家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1项、第2项) 
  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l项)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在林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l项) 
  4、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林业行政案件、涉林治安案件、林业刑事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5、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伐倒的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树木,盗窃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盗挖移植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未经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秘密非法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诈骗案件中,诈骗生产过程中的木材的;非法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森林资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7、哄抢案件中,哄抢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木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8、抢夺案件中,抢夺生产过程中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9、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林木、生产中的木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10、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森林或其它林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1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发生林业资源和生态破坏事故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12、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l款第2项) 
  1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在发生森林火灾、林区抢险等紧急状况时,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l款第3项) 
  1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l款第4项) 
  15、招摇撞骗案件中,在林区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民警招摇撞骗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l款) 
  16、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l项) 
  17、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案件中,伪造、变造、倒卖森林公园门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18、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所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1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l项) 
  20、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21、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22、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23、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是各类森林案件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 
  2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 0条第4项) 
  25、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案件中,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令,在林地或林地周边吸烟、使用明火,对森林或其它林木防火安全构成威胁,经劝阻不听的;过失引起火灾案件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消防法》第47条第2、6项和第51条第l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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