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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龙之缘 2014-02-26

森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http://www./thread-134-1-1.html

 发表于 2013-8-2 15:41:21

森林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森林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可以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裁决权。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县一级森林公安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裁决权;县公安局所属森林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森林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
    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
    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
    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
    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
    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 (第26条);
    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
    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
    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
    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
    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
    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
    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0.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1.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第42条第1项);
    22.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3.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4.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第42条第3项);
    2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第42条第4项);
    26.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第43条);
    27.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3条);
    28.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 (第46条);
    29.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0.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1.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2.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3.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和其他林业生产物资与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35.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1项);
    36.阻碍执行职务中,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2项);
    37.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3项);
    3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4项);
    39.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其他虚假身份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招摇撞骗的案件(第51条);
   40.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和林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案件。(第52条第1项);
   4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第52条第2项);
    42.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案件中,伪造、变造、倒卖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生态旅游区门票或者其他有价林业票证、凭证的案件 (第52条第3项);
   43.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案件 (第59条第1项);
    44.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明知是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案件(第59条第1项);
    45.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第59条第3项);
    4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第59条第4项);
    47.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第60条第1项);
    4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49.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50.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60条第2项);
    51.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是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赃物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
    52.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案件 (第60条第4项);
    5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案件 (第63条第1项);
    54.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案件中,违反国家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国家保护文物安全的案件 (第63条第2项);
    5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1项);
    5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2项);
    57.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栗壳的案件(第71条第1款第3项)。
    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可以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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