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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业负担政策(一)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14-02-26

减轻农业负担政策(一)

 

    大家好,农民负担讲座我们分为四讲,第一讲,农业税政策。第二讲,农业税附加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第三讲,社会负担政策,第四讲,下阶段工作。我们在讲有关政策前,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及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一简要回顾。

    先讲第一个问题,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自夏商时代的农业税制形成,就有自由农民对国家负担税负。如反映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诗经,就记载了阶级社会初期农民负担的情况。商周以后,农民交纳皇粮国税,承担各种徭役,更是成了历史的惯例。比如,秦汉时期是地主阶级确立与巩固时期,农民负担的主要形式有地租、土地赋税、劳役兵役等。清朝以田赋和兵役为国家主要税费收入。当然,这些与当前我们所说的农民负担不能同日而语,不是一回事。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战争时期,抗日、反国民党可以说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近若干年来,农民实际承担的费用和劳力,其实是农民与国家、集体及社会有关部门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农民创造的价值和提供的劳务,在四者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比如,税收反映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叫提留统筹费和两公(音),反映了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的关系,直接反映了集体对农民创造价值的占有关系,是乡村集体参与农民利益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农村广泛存在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反映了既有国家与农民的分配问题,也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占有和剥夺,对农民负担还有很多人,对他进行分类。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收费。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干部注重从政形象,积极为农民办实事,来转变农民对干部的一些看法,使农民的心里也积极向上的,这样也利于社会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大致回顾了一下负担的历史。

    下面我们讲第二个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统一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是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保障。1990年成立了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1991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大家都记得,1993年,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纪委、国务院法制办五个部门,联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民间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取消了37项涉农收费项目,这是大规模的,也是第一次第一次清理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目前,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系会议,各地也相应成立了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减轻负担联系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组成。联系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调研,以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再有,就是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从农业部的所属性看,我们原来是直接管理提留统筹费和两公,现在是负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业税附加。其他几个部门的分工,财政部主要是负责管理税收和农村收费的立项,计划部门是负责收费标准的核定,法制部门负责立法,政策文件的审核,教育部门主要是负责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专项治理,国务院纠纷办,也就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当然这是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联系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设在农业部。

    下面,我们讲第三个问题,目前农民承担的主要税费项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2000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家知道这就是中发20007号文件,第一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市选择少数县市试点。2001年,江苏省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县市也开始了试点工作,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展开。大致在全国20个省份开展试点,当时试点地区人口是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3/4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国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税费改革的一个大致背景。下面我们讲一下农民应该承担的税费项目。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项目,主要有,第一,依法交纳的农业税。第二,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第三,经中央和省一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定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建房收费,外出务工人员收费,中小学杂费、结婚证书工本费等。第四,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比如税费、电费、邮电资费、农机服务费、合作医疗统筹费用等,这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下面我分别讲一下这四个方面的有关政策,也就是开始我们的第一讲,农业税政策。

    我们先讲一下农业税收的具体政策。2000年中央7号文件规定,也就是中央的税改文件规定,调整农业税,取消屠宰税,中央决定从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烟叶现在是在收购环节征税,向烟草公司征收的税,不再向生产者征收,也就是说,农民只需上交农业税,不再交其他的税种。

    下面我们讲一下农业税的具体政策,先讲一下农业税税率。对于农区,中央税改文件规定,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第一,新增试点地区,中央也明确,说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这是当时中央2000年的规定。那么,到了2004年,中央要求要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大家知道,中央发的2004年一号文件明确规定,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而实际上,到了2004年结果,共有8省市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这八省是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也就是农业税没有了,12个粮食主产省区,包括11个粮食主产生和广东,12个粮食主产生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剩余11个省的农业税税率降低1%,这是04年。到了05年,中央再次明确,中央2005年一号文件再次明确,2005年在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实际上,今年各省都加快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步伐,截止目前,已有26个省市宣布免征农业税,也就是说,今年只有河北、山东、云南、甘肃、广西五省才有农业税,这是对农区的规定。

    对牧区,2005年一号文件规定,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也就是说,没有牧业税了。对于国有农垦企业,中央文件也规定,国有农垦企业实行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大家知道,农垦企业的负担是比较重的,因此中央做了这方面规定,减轻农垦企业、农垦企业职工的负担,这是农业税具体政策的第一条,农业税税率。

    下面讲讲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这是第二点。计税要素包括计税土地、产量、价格的核定和制定。有这么几方面的政策。

    一,农业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中央明确,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计税土地要发生增减变化了,农业税要进行相应的条件。说农业税增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土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工业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也应据实核减,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到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也就是说,要据实核减。 

    二,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这是对常年产量的核定,要得到农民认可。

    三,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市场价、保护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这是第一点,讲农业税的具体政策,包括农业税税率及计税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讲一下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工作,也就是农民税的征收工作。

    我们这节所以要讲一下征收工作,是因为近年来,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很多就是因为征收工作,就是因为征收政策执行的方式不对才出现的。你违反了政策,出了人命,就要承担党纪政纪处分,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开始讲一下有关政纪政策。

    因为按照中央税改政策,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所以我们这里一起讲一下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政策。

    一个是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是对征收人员的规定,中央明确,试点地区要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这是征收的主体。再讲一下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是干什么的。

    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应积极协助征税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非农业水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也就是说,征税人员是财政或者税务机关的人员,其他人员,包括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人员都是协税人员,协税,护税人员,你不要越位,你没有权利去收税款,你不是征税主体,出了事就要查你。

    第三,对征收地点,中央也明确,要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我们有的省,有计税大厅,或者乡镇粮政点,是农民去交税,而不是你直接去上门征收,要逐步转变征收地点。

    第四,对清收各种税费违欠的规定,中央明确,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违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做处理。对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违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也就是说,对农村税改前的农村税费违欠,包括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违欠要暂停清收,采取先挂账的办法,等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农户,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减免其税费违欠,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违欠,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清缴,这是对税改前的税费违欠规定。

    对税改后新发生的农业税违欠,中央也明确,该减免的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这是在当地农村税费改革前和税费改革后这样一个阶段的划分,要注意政策,这是讲的征收方式方面的政策。

    下面我们讲一下在农业税的计算及征收方面,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计税要素上有问题,有的地方违约扩大计税面积,已经征完毕了,还要征收农业税,有的地方提高计税长产(音),农民不认可。

    第二,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不规范。部分省区市仍存在乡村干部,尤其是村组干部上门催缴报收农业税的情况,征收主体错位,一些省份的乡镇的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垫交农业税,一些地方因农业税征收难,乡村贷款垫款代交农业税,这样交不就形成新的农村债务了吗?都是违反中央规定的,不允许这样做。

    再有,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收了农业税,没有完税凭证。

    第四,少数地方仍在突击清收改革前的农业税费违欠,有的收取教育集资,有的收取道路集资,修路费违欠,还把催收情况进行公示,这些都是违反规定的,这是第二个大问题,农业税的有关政策。下面我们讲一下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第三个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因为农业税附加是随农业税同步征收的,所以我们一块儿讲一下减免政策。有三方面的减免政策,优待减免、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我们先讲一下优待减免。

    具体政策是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移民所得的非开荒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时期的优惠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面,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复垦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实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这是优待减免。

    第二个减免,灾歉减免。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欠收的,按照欠收程度,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具体办法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是第二个灾歉减免。

    第三,社会减免。中央规定,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中央明确要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对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这两个,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到位。

    目前一些地方,灾歉减免还是不到位,我们也有一些举报。好,这讲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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