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申请材料 企业提出专用发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 (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五)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申请条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用发票限额使用、变更等申请; 2、受理申请 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当场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经核对一致且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3、实地核实 由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主要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实报告。实地核实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2、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的原因,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4、核定审批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审批的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据实核定、严格审批,并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第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用发票限额审批决定。在第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等。做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做出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5、信息维护 最高开票限额批准后,先由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进行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后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进行调整。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以下简称文书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一式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3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需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分局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流转税管理部门复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非行政许可 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如实填写《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 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下发决定书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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