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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框架中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异同

 老刻刀 2014-03-09

现行法律框架中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异同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职权

 法人是组织,法人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参加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主体的功能。因此,必然要设置法人代表人制度。该理论反映在我国制度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公示,可以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条确认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这里的法律既包括一般法如《民法通则》,也包括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这里的法人组织章程包括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法人代表权的安排应当由法人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妥善起见,可以对此处法律作广义理解)

 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性规定如下:

1.任职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对外公示:设立和变更应依法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法第13条)

3.资格限制:《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项限制条款(公司法第147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九项限制(该规定第4条)

4.法定职权:(1)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法第156条)(2)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法第129条)(3)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组织章程等对代表权的限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该规定第八条)。可见其具体权限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和职权

 我国公司法一直采取二元制治理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独立制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享有公司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的决策权(如公司法第47条所列)。

 董事长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董事。也就是说,董事长首先是董事,符合公司法对于董事的产生(股东会选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和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完全由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41条第1款、第102)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48条、第110条第2)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110条第2)。该条款规定的职权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明确,因为新公司法第2章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有此职权。

(四)在董事会表决时与其他董事一样平等地行使一票表决权(112条第2)

新公司法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同时删除了旧公司法第114条授予董事长的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权力。

 三、两者的联系和冲突

 联系:经章程规定,董事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联系之内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 董事长更换,法定代表人还未履行登记手续

 董事长的变更经合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程序即生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需要履行进一步的变更登记手续方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未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董事长对外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活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董事长行使公司代表权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为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可以章程规定解决方案。例如规定:当董事长更换后,除非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停止行使对公司的代表权。新任董事长应当持董事会授权文件行使代表权。

 () 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同一产生的权力过大。

 可以考虑以章程约束代表权。公司章程对于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是公司对代表权限制最主要的方式。章程因公司登记而公开,具有公信力。公司的组织章程可以设定各种规定限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力范围。

 对于这些可能的权力限制及其效力,试举例如下:

1)章程可以规定,禁止代表人的双重代理,并且法定代表人在利益冲突情形不得代表公司。如规定在公司与董事长之间的交易中,董事长不能代表公司。

2)可以规定,公司代表人在经核定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有效,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责任。

3)可以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如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放弃、公司对外捐赠等,以及其他正常业务之外的活动,法定代表人必须获得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决议授权,方可对外代表公司,否则该行为后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

4)可以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和决策机构(董事会)可以形成多数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在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重合的情形,可以规定,此种情形可以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但需要提示的是:这种限制纯粹是内部的限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过授权拥有一定代表权的董事、经理都有遵循的义务,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章程可以规定,当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更换后,除非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停止行使其对公司的代表权,董事长应当持董事会授权文件行使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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