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是我们做的一个调查,调查发现,很多公司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设置。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待公司章程千万不能马虎。而且据调查显示,使用模板作为公司章程的创业公司失败率为95%。走好创业第一步,公司章程一定要写对。 一、法定代表人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间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章程中应该充分重视股权转让,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所以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九、总经理职权 对总经理放权、束权都被公司法所允许,两个方向的操作本身无好坏优劣之分。但是,无论向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细化、明确,避免授权不明,造成公司治理秩序混乱。 十、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十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把双刃剑,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降低损失,也可能使部分股东以公司解散为由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将何种情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法定解散事由。 十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三、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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