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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文出台后大家对有关规定有不同理解,因此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进一步说明“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15号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5号公告及其解读出台后,在实务操作中,大家普遍认为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后,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分析摊销扣除,即在扣除的年度不需要与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后按收入比例扣除。此种解释是有利于纳税人的一种操作方式。 具体举例如下: 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 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15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公司规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则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0-[50×(1-60%)] 2011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于20×60%<2500×5‰,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60%=12万元,纳税调增8万元。 由于20<2500*15%,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20万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1500-980)+[20×(1-60%)]=28(万元)。 而近日看到大连国税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解读中指出:15号公告第五条中所讲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文件中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列支的限定性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中对于筹办费摊销的规定: 1.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企业发生的筹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即按照大连国税的解读,上述案例中, 由于50×60%+20×60%>2500×5‰,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00×5‰=12.5万元,需纳税调增57.5万元。 由于50+20<2500*15%,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70万元,无需纳税调增。 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1500-1000)+[50+20-2500×5‰]=57.5(万元)。 可见两种处理方法差异较大,企业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很大,而且采取了一次性扣除筹建费办法的话,那么在扣除当年将面临巨大的扣除额压力,除非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很大,可以吃掉,否则的话,面临较大的调增压力。 至于其他各地是否会同大连国税的处理一致,目前未看到官方的解读,存在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的纳税人应早做准备,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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