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该不该补交房屋维修基金
来源:河北法制网
读者:廊坊市的杨先生反映,去年7月份,他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完所有手续后,拿到了房本。但在他准备装修时,物业公司却突然通知他去补交房屋维修基金。杨先生不知道这个钱该不该交?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这里的“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这里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道、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一般情况下,购买“一手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必须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无法取得房产证。如果购买“二手房”,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通俗地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 所以,对于杨先生反映的问题,如果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中没有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出特别约定,就应该包含在购房款中了。那么,物业公司再通知杨先生补交,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二手房”协议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办理。
相关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28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物业管理条例》 第54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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