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建议一 交易二手房,签约前一定要对房屋仔细查验。对存在的问题及双方的协商解决意见,也要明确在合同里。 若双方未在合同中对漏水问题做约定,那么,出现漏水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分为下列两种情况讨论: 1、出卖人应保证房屋不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以确保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 如漏水在交房前就存在,出卖人故意隐瞒,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或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如墙面、卫生间、室内管道等)发生漏水,其应对此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 此时,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赔偿维修费用及因漏水所受损失; 2、如不属于质量问题,而是人为造成,或是由于邻居、楼上等第三方导致漏水,则买受人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维修费和损失; 另外,若居间方对漏水问题有相关承诺,如满足条件,也可以要求居间方对漏水进行维修或赔偿。 法务建议二 如房屋过了以上期限才发生漏水,可以查看漏水部位是否属于共用部位。 属于共用部位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因此需等待的时间较长。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注:应急维修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但需提前告知业主。 各城市物业管理规定有差异,具体以实际为准。 |
|
来自: 贝壳网的大白 > 《房地产市场的一些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