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组列车 (1)一般要求 一、列车 1.定义 列车是指按有关规定将车辆编成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2.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的开行 单机是指单机运行(包括附挂车辆),但不含轨道起重机。 动车是指本身有动力的车辆,如轻油动车、重油动车并包括其附挂车辆。 重型轨道车,是指车体自身较重(一般在1t以上)或发动机在16 180W(22马力)及其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轨道车,亦包括其附挂车辆。 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编组内容简单,因此发往区间时可不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但在办理闭塞、接发列车手续、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及服从调度指挥等方面,均应按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列车的分类和等级 在运输生产工作中根据需要和服务对象,每列列车分别担负不同的运输任务,从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运输任务的轻重缓急,列车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在行车工作中,正常情况下必须依照列车的等级顺序放行列车、调整列车运行秩序。在编制列车运行图、制定日常列车运行计划及进行调度调整时,亦须统筹兼顾,妥善安排。 为适应旅客和货物运输的不同需要,按照运输的性质和用途,列车分类及等级顺序如下: (1)旅客列车 旅客列车是指以客车(包括代用客车)编组的,为运送旅客、行李、包裹、邮件的列车。 (2)混合列车 混合列车是指以乘坐旅客的车辆为基本组,与装载货物的车辆编成的列车,或者是货物列车中编挂有乘坐旅客的车辆达到10辆及其以上的列车。 旅客列车、混合列车统称为客运列车。 (3)行包快运专列 (4)军用列车 军用列车是指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和军用物资的列车。 (5)货物列车 货物列车是指以运送货物的车辆编成的列车。 如果列车重量达到或超过5000t的货物列车称为重载列车。由二或三列列车联挂在一起组成的列车,称为组合列车。 (6)路用列车 路用列车是指专为运送铁路自用物资或设备而开行的列车,如运送石碴、枕木、钢轨、桥梁等。 除上述五种列车外,当发生灾害、设备故障或行车事故时,开往事故现场的救援、抢修、抢救列车应优先办理,不受上述列车等级的限制。 由于特殊目的制定开行列车,还包括专列及先驱列车、除雪列车、回送入厂列车、试运转列车等,也应优先办理,次于救援、抢修、抢救列车。 (4)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8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设双向操纵台的除外)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工作机车是指担任牵引列车任务的机车,包括本务机车及补助机车,为保证工作机车的司机瞭望信号、标志和线路状况,保证行车安全,充分发挥机车最大牵引效能,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原则上正向运行。 调车机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列车、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由于路程短、牵引定数少、运行速度低,可以逆向运行;对某些区段列车,若始发、终到站未设转向设备的,也可逆向运行。 机车逆向牵引运行时,由于乘务员瞭望条件不好,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制动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为增加全区段牵引重量,提高本区段通过能力或适应全线的牵引定数,可使用双机或多机牵引列车。双机牵引时,两台机车应重联挂于列车头部,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第二位机车应根据第一位机车的要求进行操纵。 为了不减少全区段的牵引重量,列车在困难区间,可加挂补机。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便于联系、配合、防止发生挤坏车辆或拉断车钩。对于不加补全区段而在中途站摘下的补机,为便于作业,补机最好挂于本务机前面,此时由补机执行本务机的职务。在特殊区段,如受桥梁负重的影响,或补机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补机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制动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运行的办法。 第184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快速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其他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因机车配属、局间调拨或入厂、段检修完毕后返回本段等原因,产生机车回送。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由于乘务员不熟悉该区段线路的坡道、曲线及有关行车设备情况,须由担任该区段机车运用的机务段,派出线路指导人员添乘带道,及时介绍线路、信号及其他行车设备情况。 快速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其他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第18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是指未挂车辆而在线路上运行的机车。掌握机车运用的调度人员为充分利用机车动力,准许顺路机车联挂车辆,即单机挂车。但考虑到单机在防护、瞭望、交接等方面诸多不便,又要照顾单机运转时分、用煤标准、油和水的消耗及机车运用情况等因素,在区段内作业不宜过多。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6)列车中关门车的编挂 第188条 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18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关门车是指关闭制动支管上的截断塞门,只能使主管通风而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的车辆。 确认关门车时,可根据制动支管上截断塞门手把位置来进行判断:手把与支管相互垂直时,是关门车;手把与支管平行时,不是关门车。在截断塞门无把手时,则可根据截断塞门螺帽上的划槽来判断:划槽与支管平行时,不是关门车。 为了保证列车在施行制动时有足够的闸瓦压力,以确保列车在规定的制动距离内停车,列车中机车、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编挂关门车时,应满足货物列车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最小不得低于280kN的限制。列车牵引试验证明,在制动主风管压力达到规定标准时,列车在限制下坡道上遇有紧急情况,施行紧急制动,能在距离限值内停车。 1.关门车数量的限制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应按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2.关门车位置的限制 为保证列车在紧急制动时能确保列车及时紧急制动,对关门车编挂位置也有严格限制。 (1)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机后三辆车之内编挂关门车,虽然能通风,但进行紧急制动时,由于风管路长,不能产生或延迟紧急制动作用,从而延长制动距离,容易发生危险。 (2)在列车中关门车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因为当列车制动时,在列车尚未全部停轮前,各车辆产生瞬时冲动、冲挤现象,关门车本身不制动,冲挤比较激烈,如关门车连续联挂过多,就可能因制动冲挤而造成脱轨、断钩、脱钩等事故,故在列车中以连续两辆关门车辆为限。 (3)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4)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列车尾部的车辆当制动时,其冲挤程度比中部更厉害,尾部车辆前联挂关门车超过一辆,就可能因冲挤而出现尾部车辆脱轨。 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7)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一、联挂状态的确认 编成的列车需要确认机车车辆之间的联挂状态,以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 第190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简称车钩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车钩的高度差,主要由于车辆的空重、弹簧的强弱、车轮圆周磨耗、轴颈的大小、轴瓦的厚薄和在运行中弹簧的振动以及线路的状态等原因所造成。如果车钩的高度差超过规定,列车运行至道岔、路基松软地段时,车辆上下颠动,尤其在陡坡线路上,容易发生脱钩造成列车分离。并且高度差大时,车钩钩舌牵引面过小,易发生断钩事故。因此,当车钩的高度差超过75mm时,要查明原因,进行调整。如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将车辆摘下。 第191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制动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92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制动软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制动软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制动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制动软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8)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第19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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